2018-03-17

尊敬的主席,评委,大家好: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定义安乐死为:“对于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我方的观点是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以下我方将从三点论证安乐死的合法化。

第一是安乐死的好处。安乐死的实施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也是患者自主选择的一种价值判断。 人都享有生命自主权,我们的生命之所以神圣是因为它的价值和力量,荷兰著名人道主义学者简.格拉斯特.范隆始终坚信:“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所有人都必须被允许自我决定自己的生与死。” 安乐死也是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因为它是有益于患者本人、其家属甚至于国家和社会的。2011年4月机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一起向媒体发文,他们请求对自己实施安乐死,他们的是这样解释的:一是无法忍受生理上的巨大痛苦,二是金钱和感情上的双重负债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千字架。

综上所诉,安乐死的合法化实施是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

以下,我方将从安乐死的完善政策上进行论述。

我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政策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申请阶段。申请者必须是患者本身,此患者应为肉体极为痛苦,身患不治之症且进入濒死阶段,与此同时家属需百分百同意。第二,审查阶段,必须是由现代医学水平较高的医院,如三甲医院,其中数名医生联合讨论研究后得出结论,从而判断患者是否已经无力回天,是否可以接受安乐死。接近死亡的时间应有一个严格限定,即使批准安乐死实施,也应该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间作为申请者的冷静期。第三,实施阶段,应由法院派人到场监督,从而使安乐死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国家司法机关的严密监督之下,患者在实施安乐死前应在笔录中以明示的方式原意实施安乐死并签名。实施安乐死后,应由医师确认死亡并开出死亡证明。

我方认为,中国现在的条件已足以能够支撑安乐死合法化的实施。2017年,国际著名期刊《柳叶刀》发布了医疗质量指数报告,中国的医疗质量由1999年的49.5提升到如今的74.2,而全球平均水平仅有53.7,排名也大幅提升了50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三甲医院数量已达到773所,医疗科技水平也大大增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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