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宝忠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文/左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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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和文化等的方方面面。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法律素质的全面提升,关系到新农村社会稳定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只有农村法制完备,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得到维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算真正成功,这也是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而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指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旨管理国家和社会关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建设,不仅具有法治的一般涵义,还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它是指国家在遵循依法治国方略的原则下,通过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度和手段来对农村进行管理,使农村群众干部法律素质得到提升,进而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为农村的改革、稳定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治理措施或治理方式。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了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运行机制,以法制来巩固这些宝贵的成果和经验十分必要。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近些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农村法制建设尚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农村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

农业立法滞后、薄弱。许多重要的农村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整个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这与有九亿多农民的农业大国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农村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痕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亟待废、改、立。农村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和削弱了农村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少,出现“法律真空”。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农村迅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农民法制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

当前,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确有大大提高,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愈益趋于理解、认同和接受,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农民存在法制观念淡薄,缺乏遵纪守法意识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除了民主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滞后,最根本的还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远远落后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农民对法律的作用认识不足,没有把法律放在第一位,同时农民法律知识缺乏,再有农民法律能力不强,法律实践缺乏。农民这种比较淡薄的法治意识,很难做到依法办事、用法维权。农村中这种落后的法律意识必然阻碍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农村执法队伍不健全,执法水平低下

农村行政执法受政策干扰明显,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对执法的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力;执法主体不规范,“以事代政”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程序不完备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农村执法人员多是缺少正规、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素质较低,执法水平不高,不敢执法和随意执法的现象难以避免。

三、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

首先,强调了在法治背景下,必须遵循依法治国方略的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取向目标,致力于秩序的构建,即以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制度前提,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其次,应当致力于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一个以法律为主,道德、宗教为辅助调整手段,且法律、政策与各种村规民约相一致的农村治理模式。再次应当致力于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运用法律作为管理农村的主要手段,使农村群众、干部法治观念得到普遍增强,做到有法可依。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具体措施

1、坚持以人为本,以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治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培育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护“三农”利益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涉农立法要“以农为本”,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涉农立法的内容既要充分保护农村市场主体的私权,又要强调公权对涉农经济的适度干预。涉农立法要吸纳广大农民的参与,使农民对涉农立法有充分的“话语权”。

2、以法律制度为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法治建设就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新农村建设推动着法治的发展,而法治的发展又支撑着新农村建设。体现和落实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新型农民的培养、人居环境的改善、乡村治理新机制的建立、农民权益的保护、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等,都必须要以明确的、权威的、稳定的法律制度为支撑。

3、完善农村法治运行机制。农村法治的运行应当遵循农村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律,符合农村的实际。实行民主自治,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真实还权于村民,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实践活动,把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使全村村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建立和完善简单便捷的行政执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对涉及农业、农村的农林牧渔等部门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以一个主体对外执法,避免多头执法。

5、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6、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和社会为贫者、弱者和残者无偿提供的法律帮助制度。它使农民的权利得以维护,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应大力发展这一制度,切实为农民利益服务。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新农村下的法治建设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当前和今后“三农”问题仍然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新农村法治建设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着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能否顺利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及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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