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内容具有时效性,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按窗口工作人员指引为准。
一、服务对象
内地居民(非本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暂住本市的华侨。
二、申请材料
(一)本省户籍居民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仅限于工作地及户籍地办理),须提交单位意见函。
(二)非本省户籍居民
非本省户籍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佛山制发的有效居住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提交居住证:
1、申请换、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
2、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交验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3、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
交验在我市就业就学亲属的身份证原证,提交复印件;
交验在我市就业就学亲属连续缴满一年以上社保或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证明(工作证等)、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与就业就学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4、本市户籍居民的非本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注:此类人员办理团队游签注。
(三)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
(四)暂住本市的华侨
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定居国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三、办理签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理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个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港澳团队旅游签注
个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团队旅游签注实行全国通办)。
(三)办理港澳探亲签注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可申请办理港澳探亲签注。“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申请三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申请三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申请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的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申请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60岁以上老人探望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可申请一年多次签注。
还须提交的材料:
1、如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如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有关旅行证件上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亲属在澳门就业就学的,提交在澳门的逗留签注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提供其中一种即可):①结婚证、出生证、户籍资料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③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的除外)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探望配偶和姻亲的,每年(以自然年计算)提交一次。
(四)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已在佛山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商务备案的单位工作人员(备案后首次申请商务签注需本人前往现场办理)。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时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
(五)办理港澳逗留签注
1、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可申请港澳逗留签注。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
2、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可申请港澳逗留签注。还须提交:①如赴澳门随任,提交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②如赴澳门就学,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③如赴澳门就业,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文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以及劳务经营公司同意函和名单;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办理港澳其他签注
赴港澳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可申请港澳其他签注。还须提交与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办地点
1、可前往佛山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或镇街出入境受理点办理。
2、省内户籍居民持有效的省内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可登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或关注“佛山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办理续签。
五、办理时限
首次申办、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7个工作日。
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非本省户籍人员: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日内签发,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80元;一次签注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
七、特别提示
(一)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二)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本人办理。
(三)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再次签注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持外省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我市申请签注需本人办理,还须提交照片回执及照片。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定居签注及公安机关需核查的除外)。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须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换发须交验原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七)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并经批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奔丧、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