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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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十条 会章程必须明确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800万元币,地方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400万元币,非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200万元币。原始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对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会字样结束,公募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性公募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华、、等字样,非公募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登记的非公募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十条 会章程必须明确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使用制度; (九)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自2010年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会之后,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很快。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增长迅速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政策推动,《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了非公募基金会的地位和基本运作规则,近几年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进一步促进了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增长;2008年之后社会对慈善行业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关注;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免税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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