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0

高送转醉翁之意不在酒

送转股是上市公司股本扩张的一种方式。从其本意来说,高送转是公司自身发展的一种需要。上市公司发展了,公司的股本规模自然也要跟上发展的步伐,从而使上市公司达到做大做强的目的。

不过,目前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了公司股本扩张的要求,但更多的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一些上市公司在高送转问题上出手大方,其背后通常另有所图。最明显的如丹化科技,该公司2009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减少46.39%,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487.62万元,每股收益-0.13元。按常理,这种公司是不存在股本扩张要求的。但丹化科技仍然在2009年年报中推出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股本转增方案,这显然是另有目的。

那么,在高送转的问题上,上市公司的醉翁之意到底在哪里呢?通常说来,主要有这样三种意图:

第一,配合市场炒作的需要,密切与机构投资者的关系。作为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往往存在这样两个特点:一是有机构投资者进入。如截至今年3月3日,在推出高送转方案的27家上市公司方案中,仅投资基金就“投中”了24家,尽管中小投资者面对上市公司高送转只是无头苍蝇,机构投资者却成了高送转方案的“神枪手”。二是在高送转方案推出前上市公司股票的走势明显强于大盘,有的是稳步攀升,有的甚至是强势拉升。如今年首家公布2009年度高送转消息的禾盛新材公司,不仅自去年9月3日上市以来股价特立独行,稳步上升,而且在今年1月7日公司公布高送转消息的前三个交易日里,股价明显异动,其中两天拉出涨停板,三天累计涨幅达到22.76%。

就高送转公司的股价走势来看,上市公司在股价大涨的情况下推出高送转方案,这明显有配合市场炒作的嫌疑。不过,从机构投资者成为高送转的“神枪手”来看,不排除上市公司有密切与机构投资者关系的嫌疑。毕竟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大小非”减持,都离不开机构投资者尤其是投资基金的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必须要处理好与机构投资者的关系。

第二,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服务。不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只要实施了再融资,那么,在年度利润分配时,上市公司往往都会推出高送转方案来回报当初参与公司再融资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这基本上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推出高送转方案的一条“潜规则”。如丹化科技在公司业绩亏损的情况下也要推出“每10股转增10股”的股本转增方案,其中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去年5月,包括上海证券在内的7家机构投资者参与了丹化科技的定向增发,当时的增发价格为每股12.98元,这批股份将于今年5月7日解禁。因此,在2009年年报中提出高转增方案,一旦实施,一方面可以大幅降低7家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股价走高,并且在实施除权后,还可以为二级市场创造很大的填权空间,引诱投资者接盘,为7家机构投资者的最终减持创造条件。

第三,为“大小非”、“大小限”的减持服务。在“大小非”、“大小限”解禁前后,又恰逢年报披露,上市公司此时推出高送转方案,难免有为“大小非”、“大小限”减持服务的嫌疑。较早的有荣华实业,该公司2007年8月8日有7696万股限售股解禁,这其中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的1664万股限售股解禁;但在8月7日刊出的2007年半年报里,荣华实业却提出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

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应规范

高送转虽然受到市场的追捧,但作为境内股市的“兴奋剂”,其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比如,助长了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不利于股市的理性投资。近几年,管理层一直都在强调现金分红,因为分红才是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才能有助于投资者的长线投资。而高送转只是一个短期的炒作题材,市场对高送转题材的追捧,无非是出于投机炒作的需要。

以高送转方案云集的创业板为例,自去年12月份以来,股价原本已进入价值回归过程。但在高送转题材的炒作下,今年2月以来,股价又进入上升阶段,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因此进一步增大。又如,上市公司的高送转在为机构投资者服务,为再融资服务,为“大小非”、“大小限”减持服务的同时,难免有信息泄露、利益输送甚至是内幕交易的嫌疑,这实际上是一种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遭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作为监管部门有必要予以规范。

首先,在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中要突出现金分红,增强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意识。规定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达不到可分配利润30%的公司,不得推出送股分配方案,以避免上市公司用送股来代替给予投资者的现金分红,从而抬高送股门槛,对高送转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其次,规定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业绩增长幅度。规定上市公司的业绩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时,不得实施送转股行为。而且,上市公司实施股本转增后,公司摊薄的业绩也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确保上市公司业绩不被送转股行为所拖垮,维护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

此外,对于利润分配前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以及利润分配前三个月内明显有机构潜伏的上市公司,不得推出高送转方案,以防范信息泄露与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利润分配当年进行了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也不得进行高送转,以防止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同时,利润分配前后半年内有“大小非”、“大小限”解禁的上市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以免高送转沦为“大小非”、“大小限”套现服务的工具。(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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