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房地产企业印花税缴纳是否含增值税

这貌似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自1994年以后印花税的购销合同就存在这个争议。对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一,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比如天津、上海、湖北都有地方性文件予以明确。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依然在众说纷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想当然的跟着感觉走!就拿石家庄来说目前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而且最近金三风控比对中出现的疑点也是要求未按含税金额缴纳的房产销售额补缴增值税。现在就让我们追根溯源,看看感觉从何而来,好好聊一聊这个话题。

目前业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除去免征增值税销售(转让)合同外(合同金额也不可能含增值税),合同金额中,无论价、税是否分别标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均应包含增值税。

另一种观点是: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二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而且经笔者查阅相关财税类考试教材对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争议是因为总局只是以解读的形式做了意思表示,并没有发布有关正式的文件。那么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说其实总局的意思是明确的,那就是应该按第二种观点执行。

值得庆幸的是,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中明确表示: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关税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在未出台相关正式文件之前,应与税务机关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合理缴纳印花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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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简介:

赵晓凤,女,会计师, 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事财税工作10余年,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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