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富保障传承的神助攻—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非常好的财富传承方式。有些朋友单从短期收益率评估,认为随便找个投资理财产品都能秒杀保险,但保险除了风险保障、稳健理财的功能外,还有资产保全、税务筹划、代际传承等特殊功能,这些是其他金融产品不具备的。

因此,人寿保险对有一定财富积累的人群、尤其是高净值人群,进行有效的资产传承,降低家庭财富因婚姻、债务、税务等各类因素引起的损失风险,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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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投资理财功能

人寿保险具有保证利率的功能,能够锁住长期的投资回报率,在省心省力的情况下获得长期复利所产生的累积收益,借以对抗通货膨胀所造成经济损失,并避免巨额现金财富陷入全球迈向低利率甚至零利率时代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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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在国内投资市场上又出现了将保障和投资融于一体的新型投资型险种,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三种类型,可以使被保险人享受到保险人作为机构投资者专家理财的增值收益。但与其他投资产品一样,预期收益越高,风险越高,需要评估个人/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产品。

02

资产保全功能

保险财产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保险的财产权归属于投保人,因此从法理上来讲,保险是无法直接对抗债务的。但因为保险是一份特殊的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标的的,当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的财产权以保险赔款的形式给付给指定的受益人,财产权合法地在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转移,这样,就可以对抗原财产所有人(也就是投保人)的债务了。

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合法财产,而人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理赔金,是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赔给受益人的理赔金,身故理赔金不是遗产。这是保险债务隔离功能的关键点

由于保险合同结构复杂、涉及到的关系人也较多,当投保人面临债务追索时,保单是否能够做到有效的债务隔离,在实际判例中也不一致的情况,有的保单被强制解约偿债,有的保单得以保全。但各地法院的判例对以下两点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规定: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明确受益人的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人寿保险理赔金可以对抗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由此可见,人寿保险并不具备天然的债务隔离功能,不是说投保人欠债后,其购买的人寿保险保单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而是说被保险人身故后,他的继承人可以得到这笔赔偿金,不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要实现保险产品在保全家庭财富上的功能,需要在合法合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社会公德的基础上,对保险的购买做特定的规划设计,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

03

税务筹划功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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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赔款免缴个税——注意,是“赔款”,即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由保险人给予投保者的一种补偿性赔偿金。而投保人所购买人寿保单的生存年金、现金价值、满期金、分红收益、万能账户收益、投连账户的收益等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目前国内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看未来是否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从目前实操来看,以上的保险权益保险公司在支付时不会代扣代缴个税。

另外,如果有移民海外的计划,通过对人寿保险的投保设计,也可以达到合法有效地规避海外有些国家巨额的遗产税、赠与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目的。

04

代际传承功能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身故后,人寿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

基于这样的原理,寿险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来实现一定的遗嘱替代和财富传承的功能。比如,投保人通过保单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同时可以安排好受益人的顺序及每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即便被保险人骤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家庭内部的纷争,还能绕过耗时耗力耗钱的继承人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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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多个子女的企业家家庭而言,家族财富传承也是个需要谨慎安排的事情。如果一个子女比较偏好接管家族企业,另一个或几个孩子不愿意从事家族事业反而有在其他领域发展的兴趣,可以采用把家族企业给一个孩子继承,同时给其他几个子女安排作为高额寿险受益人的方式,从财富传承层面,对子女作出相对公平又不容易让他们产生纠纷的平稳安排。而寿险保额的高杠杆作用,还可以让企业家通过较少的保费支出而获得较高的保额。

在对后代的生活规划方面,有的父母会担心年轻人对财富创造和积累的不易缺乏认知,过着不善节制的奢侈生活,很可能会在较短的时间内消耗掉大量财富,而影响未来生活的品质。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富足的父母可以为子女未雨绸缪度身定制例如年金保险之类的高额寿险产品。如此一来,子女可以在失去父母“监督”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获得持续的稳定的收入,既能保证生活质量,又不至于短期内就挥霍殆尽,还可以在后代婚姻出现状况时很好地保全父母给予子女本人的资产。

而近年在国内兴起的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准入门槛低,财富安排灵活可靠,并能够做到更好的资产隔离,受到了很多高净值人士的关注。

以上是对人寿保险的资产保全、税务筹划、代际传承等特殊功能的简单介绍,如果要实现这些功能作用,还需要进行严谨的风险识别分析、保险产品配置规划、保单架构设计、配套法律文书签署等工作,建议通过律师、保险等专业人士帮助您进行家庭财富保障规划设计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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