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内审工作规定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要求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这些新规定,进一步理顺了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有效提升了独立性和权威性。

《规定》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要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增加了对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同时还增加了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这些新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的领域、范围和内容,在许多方面实现了与国家审计的有效对接,为实现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等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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