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 第二编 第一到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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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革前后,法国农民大部分是freeholder

法革的设计初衷是废除中世纪以来以封建土地之为核心的众多旧制度。事实上,在此之前法国在这条路上,相比大部分其他国家,已经领先一步。

当时其他大部分国家[1],比如法国的东邻,今德国的众多小面积势力里,占绝对优势的还是农奴制。作者接着举了个例子,介绍了农奴生活的细节。太痛苦,在此人艰不拆。然而,这种糟心的情况在法革之前的很多年,就已经在法国终止了。例如,在诺曼底,这种情况早在13世纪就已停止。取而代之的主流是自由佃农(freeholder):仍然租地种,但租地权可以继承转让,地主不能随便中止租赁[2]

作者通过研究土地资料,发现在法革爆发前20年,农民的主流就已经是大量freeholder,而土地的主流趋势是随freeholder群体的壮大而不断碎片化。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革命后。比如作者发现革命后,国家总人口增加了25%,而拥有土地的人增加了30%-50%。

这种情况为法国特有。另外,在德国,莱茵河沿岸(Rhenish)各省的freeholder比重最大,响应法革起事时能量也最大。而对革命热情低的那些地方,也是德国境内农民自由度较低的地区。

freeholder对他们的某些邻居很不爽

虽然不是农奴身,但是freeholder对地主(seignior),其中绝大部分是贵族,有很多封建制遗留下来的义务还是要承担,包括义务劳动(corvée),土地税,市场税,过路/桥费,还有粮食得送到地主的磨坊里加工(收费),葡萄得送到地主家的机器榨汁(收费),用地主家牛耕田(收费),等等。如果地主是教会,还得交什一税。教会系统和封建地主系统的起源和历史相似度和交织度并不高,但两股势力勾结紧密。教会甚至还能拥有农奴。

另一方面,地主们该收的钱照收,该享受的免费劳工照享受,但是对当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权被转移到国王的政府。贵族不再作为国王在地方的代表发挥职能,包括执行法律,组织民兵,征税,宣传国王的命令等等。 在各省,虽然有的贵族享有省长的荣衔,但真‧省长(intendant) 是巴黎派来的第三等级出身能力强表现好的官员。这些官员继续任命或者由农民选举出管理下辖各教区(parish)的下级官员,而非从贵族中选举。部分贵族在司法方面还遗留了仅有不多的权力。不过断案通常是由法官以某贵族的名义代行,而且管辖地(jurisdiction)大幅缩水,并且判决可以被皇家法庭推翻。所以这些贵族们一般把这个特权看成收入工具,而不是权力来源。于是,贵族成了一个光吸血不干活,极度拉仇恨的阶层,而且渐渐从社会抽离。作者又举了个糟心的例子,描述了一个农夫的一年里,他的贵族邻居具体可以怎么拉仇恨。权力集中在法国各省的程度也不同,在少数pays d'états省内程度较低。不过这些地方面积小人口少(25%人口),且靠近边境[3]。在附录中有更多介绍。

作者举出了英格兰作为反例。那里情况和法国大致相当,但英国农业是当时欧洲最完美富庶的。这个差别的原因,一部分是法国农民以freeholder为主,另一方面是他们看到的政府里已经从没有多少地主了。

然后作者抛出一高能金句:

可以说这么句实实在在的话:那个(封建土地制)系统的一部分被摧毁,导致剩下的部分比原来完整的那个系统百倍地愈发让人反感。

原文是:

It may be said, with perfect truth, that the destruction of a part of that system rendered the remainder a hundred-fold more odious than the whole had ever appeared.

我觉得这句话的警示是,对于一个有着一定历史的系统,摆弄调整一定要谨慎。有些初衷也许很棒,也许是为了让它不那么让人反感,但是实际结果也许是恰恰让它的拉仇恨能力百倍提升!

中央集权过程中新兴的官员群体,贵族的不满

旧王国的政府看起来像多种治理方式和权力机构的一锅杂烩。革命前的法国也不例外,包括多种行政机构和独立的官员——这些官员的职位是买来的,政府因此不能任免人员(!)。它们的职能和权力相互交错重叠。比如法庭有一定立法权。城市(city charter)长官则有可能是国王、亲王或贵族任命的,人民选出的,或者职位是买来的。

一股新兴的大势力是皇室顾问(Royal Council),这个中央行政机构吸收了多种小权力,具有多个职能:既是最高法院,也可以在国王名下立法、收税、监督管理下级部门,实际上是国王的政令出处。顾问团成员是普通人出身,责任最重的职位是总审计长(comptroller-general),管帐的。在地方,如前文所述,治理职责由中央政府派遣、出身第三等级的官员承担。

对于这个新兴的出身低官员群体,贵族阶层要么把他们视作叛民的代表,成何体统,要么是雇来的仆人,负责照看开店的和种地的。最友善的看法也不过是来了个伴儿,特没品特烦的那种。

农村和城镇的中央化(centralization)

法革期间开始实施的征兵制之所以没有受到太大反感,除了革命主张有群众基础,也和人们习惯了强度较高的兵役有关。法革之前,民兵(militia)役虽然牵涉人数少一些,但更加繁重,一次服役六年。相关事务由皇家议会分配给各省,然后到各教区(parish)。当时的征兵和法革期间的全面战争的区别是,除开例外(比如在城市里的市民自卫队),旧政府从没有号召其民众在困难时施以援手。

福利赈灾等事务也从贵族手中转到中央政府。在中世纪,贵族对其农民有一定义务,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固定。比如1795年普鲁士法典就规定贵族要接济贫穷农民,保障他们的教育和帮助没有地的下辖子民。这类法律在法国已经不见很多年了。开福利机构,赈灾,发放种子,农业技术培训等工作已经久被国王政府接手。

城镇的中央化趋势类似农村。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有两个议会。第一个由市政官员组成,没有工资,但有一定特权,而且不用交税。另一个是全体议会,选举第一个议会(在那些搞选举的城市),并参与重大事务的管理。不过,在十八世纪,全体议会已经不再代表民众。主要官员都成了贵族,工业界代表锐减或安全挤出,行会代表仍在。议会选举仍然召开,但是遭冷遇,公众宁愿憋在家里而不出去投票,已经对参与公共事务丧失热情。管理机构逐渐演化成寡头统治。

又一高能句:

从奥古斯都大帝(第一任罗马皇帝)至今,很少有君主在摧毁自由的实质之后还能维持其外在形式,希望自己能够籍此把民众赞同带来的道德权威和专制带来的特殊方便合并起来。

原文:

Very few monarchs, from Augustus to our day, have failed to keep up the outward forms of freedom while they destroyed its substance, in the hope that they might combine the moral power of public approval with the peculiar conveniences of despotism.

国王政府官员并不是没看到这种瘀滞。他们的解决方案是强化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支配,而他们已经对城镇事务有了很大支配权,有时甚至越过、凌驾、无视已有法律,或者未经民众知晓制定新法。很多公共事务,比如庆典、烟花等等,都交给向省长负责的下级官员处理。市政官员于是很没有存在感。不过,中央化并没有挽回城镇的破败,这些地方的18世纪经济史里充满麻烦。

再回到农村。中世纪沿袭下来的传统中,有一定的民主元素,比如部分职位由农民自己选举代表。如果把乡村教区的封建制度去除,再让其自治,就俨然成了殖民地时代,新英格兰地区一个小镇。然而中央化也紧紧钳住并最终捏碎了农村。大部分教区里,有两个代表国王的官员:收税官(collector)和行政官(syndic)。他们由选举产生,真的或是名义上的,但相比起社区,执行的更多地是国王的意志。因此,夹在乡亲和国王政府的官员之间的教区吏员(functionaries)从荣誉变成负担,成了众人争相逃避的职务[4]。集会的传统仍然在,只是要经过国王政府官员的批准。 教堂钟一敲,大家就集合。选举不搞了,但是畅所欲言还是可以的,有专人记载存档。然而农民们虽然可以表达意愿,却没有工具来实施意愿。

对这种表面自由实际无力,作者的评价是从这两者的对比中,能看出大多数绝对君主政府可以比较容易地采用激进民主主义(radical democracy),把想要压迫的对象置于“傻傻分不清事实”的责难(原文是imputation,意思不太确定)之下,从而借刀杀人,加强压迫力度。这段话大概跟作者之前参与普及的一个概念,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 ),有关。这个概念目前我只知道名字,以后再了解。

旧制度下,城市、乡镇、农村、医院、教堂修道院和大学统统受到国王政府的管辖,不能自主管理事务和处置财产。国王成了全法国人的监护人。控制力度可以从作者读过的一份文件体会,文件是教区向议会提出的一项支出申请,金额是25 livre。法革前夕,政府的总债务估计在13亿到16.4亿livre之间。

独立法庭和特殊裁决法庭(tribunal)

法革前,法国的法庭相对于政府的独立度在欧洲最高。另一个最高是特殊裁决法庭的数量。后者是政府对前者的对策。对于那些不能任免提升调整,威逼利诱都够不着的法官,国王很快意识到了他们的烦人。于是对策出现,即建立特殊裁决法庭,把案件调到此类法庭(evocation)审理裁决。案件绝大部分牵涉到加强权力集中化,偶尔可能出于徇私也抢一些无干案件,不过总体来看,并没有太多地抢走独立法庭的一般地盘。

当时的法庭也有介入政府行政的时候,这个问题在法革之后基本解决,不过政府介入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中央化从未远离

中央化并不是旧政府有计划行为的果实。它更像是政府及其代表在无意识本能的教导之下,尽可能摄取控制权的总结果。在此过程中,贵族们不是被赶出去自己的原有领域,而是被引出去的。前者自私,后者懒惰,促成了这个变化。独立司法机构是唯一的重量级障碍,但政府釜底抽薪,掌握了实质,给前者留下了外表。一个结果是,法革前夕,地方议会(Parliaments)对国王权力的抗争集中在政治议题上,而非行政议题。很多时候最初是从关于创立新税而开始争论,而这关系到立法,而不是行政。

法革期间,这套规模宏大的君主制被废除,1800年(督政府期间,由拿一在1799年末的雾月政变夺权后建立,拿一任第一执政),又被恢复。因此,这套政府组织原则并不是1789年革命的创造,而是来自被推翻的旧君主制,而且一直沿用到作者写作时。

First published on May 7, 2017.


  1. 更全面的欧洲概览可以参考The age of revolution第一章。我的笔记。 ↩

  2. 土地的各种holder的来历和区别,以英格兰为例。下面一段摘自黄仁宇《放宽历史的视界》。我们一般印象,一个“自由产业人”(freeholder)即如今日之业主,但是迟到17世纪中期自由产业人仍有幕后业主,也还付赁租。他们的自由,不外可以将地产自由买卖,自由承继。而这时纠葛极多的尚是“抄本产业人”(copyholder)。此类土地占有人祖先为穑夫,只因为以前庄园法庭档案中有他们祖先名下的文件,他们执有抄本或者据称有此抄本,则成为法律上的证据。考诸成例,一个人虽为穑夫,确实仍可以领有财产,只是仍对庄园有应尽义务,各处不同,差别很大。况且一部庄园文件又在14世纪黑死病时焚毁。事隔三百年,有些庄园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价让抄本产业人成为自由产业人。又有一些庄园则仍普遍地当他们为佃户,即使庄园业经解散,庄园主人的承继人仍可以追究穑夫的子孙对他的义务。一般即收取一些赁金。这赁金又不称为租赁,而称为“罚款”(entry fine)。也就是不愿斩钉截铁地承认居民有权占领这些土地,乃假设他们祖先进占这土地,必有虚冒名义情事。17世纪的趋向,是增加罚款,而且有些地主强迫抄本产业人径称“租赁产业人”(leaseholder)。其背景则是西半球白银流入欧洲,物价上涨,加以交通进步,商业展开,英国农作物价格自 1500年至1600年,一般上涨四倍,仍不可遏止。土地关系改为租赁,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地主可以期满退佃,并且按时价加租。16世纪之末抄本产业仍在各地占多数,有如约克郡即占农夫全数三分之二。这时候追究土地主权,也涉及一般小自耕农,有如一般传说,“一个小自耕农要是不小心防护他地产的主权,立即可以荡产倾家”thursk,p304;参考plucknett。

  3. Pays d'états省的三个等级仍保留部分传统角色,在征税问题上有发言权,可以和皇家官员磋商,另外还掌握用于省内道路修建的公共资金。 ↩

  4. 突然想起有个朋友提起过他姥爷在日据时期当过保长,受了很多委屈——大概类似这个感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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