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在资产损失申报时,如何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以及这两种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

一、实际资产损失

1. 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特点:实际资产损失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实际发生、金额确定、年度不可改变,可追补以前年度扣除。

(3)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进行申报扣除。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说明实际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认:

案例一: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6.5万元,净值3.5万元,残值率5%,预计净残值0.5万元,现已实际转让处置,处置收入0.3万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金额应如何确认?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实际处置变卖,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损失金额为3.2万元(10-6.5-0.3)。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实际资产损失是资产已实际处置,按实际处置资产的净值减除处置收入来确认损失金额,无需减除预计净残值。

二、法定资产损失

1. 概念: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范围内资产,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

3.特点:法定资产损失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通知》[财税(2009)57号文]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2)可能没有实际处置;金额不具确定性、是估算出来的损失;不追补以前年度扣除。

(3)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不关注是否实际处置、转让资产,是将核心放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损失已经产生,不是用事实说话,是用证据说话。如: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损失处理, 25号公告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案例二: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6.5万元,净值3.5万元,残值率5%,预计净残值0.5万元,现已报废,未实际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金额应如何确认?是否应按扣除预计残值0.5万元以后的3万元确认,还是按净值3.5万元确认?

根据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资产已报废未变卖,则残值为合理确定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损失金额为3万元(10-6.5-0.5)。

因此法定资产损失和实际资产损失相反,是资产未实际处置,按报废资产的净值减除预计净残值来确认损失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 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未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而直接扣除,这是不允许的。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照25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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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专家简介:邸晓欣,女,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主任,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从事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工作二十余年,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税收、管理咨询、税务筹划服务,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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