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与伦理视角看婚姻法

文/南山客_AL   

        婚姻的本质是什么?各种学说众多,历来争论不休。婚姻契约说因为彰显人格独立,逐渐风靡于世,也影响着我国的婚姻立法嬗变。但婚姻毕竟受人类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的长期影响,其伦理属性又使国家始终保持公权力干预,以维持公序良俗和实质正义。

      从一些数据中也许可以一窥端倪: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4年攀升,2016年数量达485万对,离结比近30%;全国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139.7万件,为民事审判案件第一大类,但63%的判决维持婚姻关系。婚姻的神圣通过契约自由得到解构,法官的谨慎裁决似乎又暗含了国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某种警惕。

      最早提出婚姻契约观的是康德。在他眼里,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终身互占对方的一种契约。现代学者认为,婚姻在本质上是夫妻之间交换感情、性、劳务以及相互扶助等等。目前多数国家明文规定婚姻为民事契约(或合同);我国婚姻法未采契约用语,但合同法在提及婚姻时使用了“协议”一词。

        契约推崇自由平等守信,既然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婚姻事务完全可由双方自由协商,法律何苦费力劳神监督男女私生活的细节呢?就我国实证法而言,随处可见契约的影子:婚姻始末充分尊重双方合意,无论男女有意结为连理,夫妻打算劳燕分飞,但随君便,法律不过多干涉。结婚甚至有缔约上过失责任,如解除婚约时彩礼可能需要返还。契约自由也在婚内事务扩张。夫妻可以约定财产AA制,约定优先于法定,使财产归属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当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财产约定制反映了婚姻理念的深刻变化,符合人格独立、男女平等的文明趋势,也抑制婚姻的投机,不利于掘金的男女,但值得观察的是,它会多大程度上影响到夫妻的亲密无间和信誓旦旦的爱情呢?在人身效力、生育权、扶养子女等方面,婚姻法也充分赋予当事人自治权利,使婚姻更加和谐。

      修正案增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在结婚1年内请求撤销,体现了对意志自由的尊重,尽管1年的除斥期间并不合理。盖因契约观念尚不深入,欺诈、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暂未列入可撤销的理由。修订案还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过错方被迫离婚后,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的法定情形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4种。其实4种情形并不能完全概括多样的现实,另外如何提交证据支持指控呢?侵犯隐私的偷拍,原配对小三大打出手的视频,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过错的妻子或丈夫可以收集诸如,邻居的证词、对方的认错书、公共场所的偷拍、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等,以争取多愁善感的法官的同情。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限定了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1年)、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等,似乎将离婚赔偿视为侵权责任。事实上,违约比侵权的举证责任要小,也不要求非有损害事实,况且违约有无精神赔偿并无定论,所以视为契约责任更有利于无过错方。

      与康德不同,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伦理关系。他认为将婚姻说成契约是可耻的,一旦进入婚姻,是不存在任何个人财产权利的,也不存在任何意思自治的空间。尽管他忽视了婚姻的市民性和物质性,但不受控制的婚姻无疑会增大社会和道德的风险。在关乎社会秩序面前,法律有必要对婚姻契约加以限制。以此观之,婚姻法确实蕴含了较多的强行性规范,与奉契约为圭臬的合同法大异其趣。

      比如男女的自愿结合,要遵从婚龄限制、血亲回避、一夫一妻原则和有关疾病的禁令,如若违反这些公益要件则为无效婚姻。比如夫妻可以协议离婚,但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却不能任性,要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查。欧美国家实行登记离婚的不多,要求必须经过裁判程序,防止把婚姻异化为规避监管的普通契约。想想因父母离异而悲惨的孩子们吧!我国裁判离婚的理由采感情破裂主义,并以5种情形为认定标准:重婚或同居的、家暴或虐待遗弃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分居满2年的,以及兜底的其他情形。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不会首次轻易判离,有的干脆借一纸冷静期通知书进行搪塞。倒不是法官不愿体察当事人想冲出围城的苦恼,实在是婚姻承载了太多的东西。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随后司法解释又明确该条不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忠诚协议也归于无效,理由在于此项意思涉及最隐秘的人身自由领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

      离婚必然导致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变化。孩子到底判给谁?婚姻法的立场是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法官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适合,时间、收入、道德都是考量的因素。对于丈夫争夺孩子的妻子而言,一把烟头都可能是不利对方的证据。国家对婚姻的干预还体现在对妇女的特别保护。婚姻法第34条限制了对孕产哺妻子的离婚诉权;第40条规定了一方因家务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第42条则更进一步规定了对贫困妻子的扶养问题。从国家调整的角度分析,这是确保弱势的妇女在私人领域能够被适度安置。

      结束语:考察婚姻的契约和伦理属性,有助于思考法律对婚姻的干预多少为适当。对个体而言,参透婚姻的本质,易于在婚姻中得到幸福。其实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婚姻中最折磨人的,并非冲突,而是厌倦。跨入婚姻之门,只有让爱情在友情、亲情中不断升温,才不会抱怨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要不就听从富兰克林的嘱咐:婚前要把眼睛睁得大大的,婚后你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吧。(南山客_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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