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鼎记》12|趁人之危

在《鹿鼎记》这一回里面,小桂子为了躲开太后召见,先杀了瑞栋又撒钱使出一个金蝉脱壳之计,又糊弄宫里侍卫造成一个借刀杀人之计,最后太后赶来,又编出一个借尸还魂之计,让其实已死的瑞栋去跟皇上报信,最终留了几天活口。

捡回一条命的小桂子去见皇帝,皇帝早识破沐王府陷害人的把戏,给小桂子一个顺带人情,让他去敲敲吴应雄竹杠。看到这里,人治社会,种种法律规矩,如何儿戏,真让人瞠目结舌不已。

本节中,我不想说这些人治社会下的腐败问题,我想聊一聊小桂子借救刘一舟师哥谈条件,要方怡当她老婆,这究竟是否构成趁人之危?

一、趁人之危?

换句本质核心的话,也就是说,英雄救美可否交易爱情?

《婚姻法》中,强调婚姻自由,对这种逼迫的爱情当然是拒绝的。可是一、小桂子当时身怀四十多万两银子,他并不缺钱,只缺媳妇。二、刘一舟进宫刺杀皇帝,那是杀头的死罪,谁就谁也会跟着连累杀头抄家,他以亲情与生命可否等价换回爱情?三、他冒死营救行为就没有让对方产生一点感情?

韦小宝摇头道:“我不是好人,我只做买卖。刘一舟这人非同小可,是行刺皇帝的钦犯。我要救他,那是冒了自己性命大险,是不是?官府一查到,不但我人头落地,连我家里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三个哥哥、四个妹子,还有姨丈、姨母、姑丈、姑母、舅舅、舅母、外公、外婆、表哥、表弟、表姊、表妹,一古脑儿都得砍头,是不是?这叫做满门抄斩。我家里的金子、银子、屋子、锅子、裤子、鞋子,一古脑儿都得给没入官府,是不是?”他问一句“是不是”,沐剑屏点了点头。方怡道:“正是,这件事牵连太大,可不能请你办。反正我……我……师哥死了,我也不能活着,大家认命罢啦。”说着泪珠扑簌簌的流下。

……

(方怡)待见他手刃御前侍卫副总管瑞栋,以奇药化去他尸体,而宫中众侍卫和旁的太监又都对他十分恭敬,才信他确非寻常之辈。刘一舟是她倾心相恋的意中人,虽无正式婚姻之约,二人早已心心相印,一个非君不嫁,一个非卿不娶。昨晚二人同入清宫干此大事,方怡眼见刘一舟失手为侍卫所擒,苦于自己受伤,相救不得,料想情郎必然殉难,岂知这小太监竟说他非但未死,还能设法相救,心想:“但教刘郎得能脱险,我纵然一生受苦,也感谢上苍待我不薄。这小太监又怎能娶我为妻?他只不过爱油嘴滑舌,讨些口头上便宜,我且就着他些便了。”想明白了这节,便即微微一笑,端起酒杯,说道:“这杯酒就跟你喝了,可是你如救不得我刘师哥,难免做我剑下之鬼。

……

方怡收起笑容,肃然道:“皇天在上,后土在下,桂公公若能相救刘一舟平安脱险,小女子方怡便嫁桂公公为妻,一生对丈夫忠贞不贰。就算桂公公不能当真娶我,我也死心塌地的服侍他一辈子。若有二心,教我万劫不得超生。”说着将一杯酒泼在地下,又道:“小郡主便是见证。”


所以说,这种事情,法律上不好判定他的行为属于趁人之危,因为从法律上来看,他支付的对价早超出了一般结婚代价~以命相抵吖。

对方作为一个十六七岁的小姑凉答应这个协议,在当时社会,不能说无效,只能说效力待定(因为清朝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她没到结婚年龄,可以由其父母撤销。

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确实,这种婚姻,事后可以撤销,再回旧情人那里去。而在今天哪怕一年以后,她也没有到结婚年龄(女,满20),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要不是清朝没有重婚罪,那么小桂子四十多万两银子怕是早人财两空了。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解毒

看《鹿鼎记》,一般直男都会感染一种毒,就是一夫多妻制。其实,古代从来没有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房太太向来就只有一个;其他的都是偏房,是姨太太。

现代社会,文明了,多养的偏房在法律制度上被咔嚓了。我们只认可一夫一妻制。其他的第三人,都是非法同居者。一夫多妻,为啥法律不允许?社会倒退,犯罪之源,纠纷之源!

除了法律上的不宜,清朝的皇帝一夫一妻多妾制,也没那么舒服。就拿书中也提到的康熙皇帝来说,康熙帝坐拥后宫佳丽三千,但是想和皇后一起吃饭?不好意思,先祖法制:不可以。

所以,那些沉迷声色犬马之人,看看清宫戏,别以为一夫多妻是啥好事,真让你遇见了,哈哈,头疼的日子有的你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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