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余条中华鲟死亡,谁该为养殖户的眼泪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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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6日凌晨,河源市和平县浰源镇山下村一养鱼户疑遭他人投毒,6个鱼池养殖的1万多条中华鲟一夜死光,造成该养殖户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辛辛苦苦一年到头,就指望鱼塘里的鱼了,结果被投毒人一会儿的功夫,所有的预期收益都烟消云散了。

这种事放在谁的身上都比较郁闷和愤怒。

投毒人要承担的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民事责任方面

养殖场的鱼是场主辛辛苦苦养大的,对鱼塘里的鱼拥有所有权。投毒人的投毒行为导致活鱼死亡,侵害了养殖场主人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死亡的鱼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来赔偿给养殖户。

二、刑事责任方面

投毒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中,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

2、客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毁坏的行为,其次,毁坏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最后,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公私财物损失伍仟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本案中,行为人投毒导致一万多条鱼死亡,明显已经达到五千元刑事犯罪标准,符合此构成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本案中,投毒人眼见鱼塘到了收获的季节,认为养殖户将要捞鱼并出售的前夕,将鱼毒死,这样,养殖户也没办法卖鱼得钱,对于投毒人来说,他自己也得不到任何收益。

综上,本案中投毒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行政责任方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相关的行政责任还是需要承担的。

由于本案中的水塘是死水,不与外界水域相通,行为人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将鱼毒死,让养殖户“颗粒无收”,目前来看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水塘的水是活水,与外界水域相连,甚至直接与引水口相通,甚至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就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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