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工伤认定

在工作实践当中,我们可能会经常接触到一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却还在工作岗位的员工。在这些员工当中,有的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到退休待遇;有的已经退休,被返聘到单位工作继续发挥余热……那么,上述人员在工作当中遭受到伤害,能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呢?

一、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上述规定,显而易见,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一个确定的条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如果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然这种情况下遭受伤害,不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当然,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纪但没有享受到退休待遇的,依然可以按照工伤关系处理。

二、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当然这里也有明确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区分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用人单位持续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后由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其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依据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否认劳动关系。因而,当劳动者在继续用工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劳动者赔付。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这种情况则要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实践当中,很多地方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无法购买社保的,因而这个规定在很多地方尚无法适用,还需要参照雇佣关系处理。

三、工伤赔付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与工伤赔偿不一样。人身损害赔偿更加强调以过错作程度为责任划分的依据,当然相对一般的侵权赔偿而言,较为严格,用人单位(或者说雇主)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举证方面而言,对于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而对于雇主方而言,则需要证明雇员对于受伤一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

而且通常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原因有以下两点:1、工伤赔付的项目大多数由社保基金承担,而人身损害赔偿基本上都由企业自行承担;2、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则不能主张。

你可能感兴趣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