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规范聚合支付发展的四大核心

近几年来,中国支付行业发展迅猛,创新活跃,呈现出智能化、多元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为各类商户的业务发展提供了保障,强力支持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部分代理商创新发展,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广大商户提供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商户降低运营成本,完成交易结算的实际需求。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服务商存在无证涉及支付结算核心业务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需要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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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收单机构的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聚合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央行出台了《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提出规范聚合支付发展的四大核心。具体解读如下:

一、鼓励服务创新,持续改善

(一)积极创新,鼓励收单服务机构根据商户的需求来创新服务内容,在提供基本收单服务的基础上,融合商户需求的个性化增值服务,精益求精,为商户的经营需求提供综合支付解决方案,助力商户的经营发展。

(二)鼓励收单服务机构为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提高商户支付效率和消费者的支付体验,不断改善支付服务环境。聚合支付服务机构运用有效、安全的技术手段,集成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于一体的互联网支付方式,统一整合对接多个支付渠道,为商户提供一站式结算和对账服务,有效降低商户的运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支付服务。

(三)保障商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收单机构通过协议与商户约定并督促商户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使用任何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均能享受公平待遇,不得变相收取服务费、无理拒绝消费者使用已开通的支付方式。

二、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责任

(一)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对商户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对商户的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商户的资质审核,健全支付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收单机构与聚合支付服务商开展业务合作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开展。收单机构需对聚合支付服务商开展全方位的尽职调查,谨慎选择合作,通过协议来约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业务转包。严禁收单机构把相关核心业务外包给聚合支付服务商处理,其中相关核心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协议签订、资金结算、交易处理、风险监测、终端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严禁聚合支付服务商以任何形式触及商户资金结算。

(三)持续加强对“聚合支付”服务商的风险管理。聚合支付服务商承担收单机构的外包业务,业务系统与商户之间互通交易信息,其系统的技术标准以及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须经过收单机构评估,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收单机构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防止聚合支付服务商采集和留存商户和消费者的账户、交易、身份等敏感信息;并且持续加强风险监测,确保商户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和完整,防止聚合支付服务商伪造、篡改、隐匿交易信息。

三、强化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一)健全聚合支付服务机构和合作商户的自律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健全聚合支付服务商的信息共享、评级管理机制和合作商户的信息共享机制。收单机构须及时向相关信息平台系统报送和更新聚合支付服务机构、合作商户信息,并结合共享信息和评级系统实行对聚合支付服务机构的动态评级管理,共同维护收单服务市场秩序。若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或者合作商户发生风险事件,收单机构则应依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事件的风控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合作商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使用特定支付方式采取歧视性措施,被屡次举报投诉并经查实,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的,收单机构将不得再为其提供支付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

央行分支机构将对相应辖区内的收单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重点对收单机构把涉及支付信息的核心业务(商户资质审核、协议签订、资金结算等)外包给聚合支付服务商办理的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收单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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