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转载知乎)

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深受香港法律体系影响的香港来看。首先如果大家看新闻的时候有留意到这个关键词,这里我们引用一节新闻:

江苏南京的一名中学生在埃及古迹上留下“到此一游”的刻字,日前掀起了对旅游文明的热议。

部分不雅行为源于习惯不同

林志挺是香港旅游业的资深人士,从事导游工作20年,现在还身兼香港旅游业雇员总会副理事长。

他将内地游客不雅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源自生活文化习惯,一类是不文明方式,即不健康、不卫生、不遵守社会公德等的行为。

林志挺认为,生活文化习惯不同造成的不雅行为,可以理解,但应该注意。他举例随地蹲街就是很多内地游客的不雅习惯之一。

他记得一次带一个旅游团,在一家商场门口,游客三三两两蹲在商场门口,有的直接坐在台阶上休息。

林志挺说,蹲或坐的行为只要没有影响到别人,其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不雅观,对于身着裙子的女士还可能会引起露底等不便。

相较于生活文化习惯不同造成的分歧,林志挺说,随地吐痰、随手扔垃圾、大声喧哗、不排队、过马路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则显然是违反公德、让人不可接受的。

香港人把随地吐痰戏称之为“放飞剑”。按照香港法例,在香港公共地方随地吐痰会被最高罚款5000港元,即使是直接将痰吐在垃圾桶内或街道上的渠道口都是犯法。”

在很多这种案件中出现的这个关键词:香港法例,其实和内地的新闻一对比,就会发现差别。内地在报到这样的新闻时,说法就会变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被告可能被判处X年徒刑。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你会发现在香港很多的事件只要用《香港法例》就可以说明法源,但在其他大部分地区和国家,都需要引用特定的法律来说明法源。

而产生着一切现象的原因在于:由于香港是普通法地区,需要遵守法院的诸多判例以及习惯,所以,需要用香港法例这样一种法律汇编的形式,对香港的法律和需要遵守的判例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整理并记录下来。

所以,在这里借用香港法例的例子就是为了说明:在普通法地区,狭义上的宪法这一概念可以仅仅指宪法典。但是,广义上的宪法,应该是宪法典及其相关判例以及宪法惯例。这个概念需要指出的有几点

(1)相关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形成机制是不同的。判例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宪法惯例,在英国,是一种政治惯例。比如说,英国女王从成文法上讲,具有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但是自从安妮女王否决《苏格兰民兵法》之后,再也没有一位英国君主行使过这一权利,因此,英国形成了一个惯例:女王不对国会法案行使否决权。再举个例子,英国西敏制中,首相要从下院的多数党中产生,通过女王任命产生。同时,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各部大臣。这套制度并没有成文法加以明确,而是英国从18世纪,罗伯特·沃波尔,第一任奥福德伯爵(Robert Walpole, 1st Earl of Orford,)出任“第一财政大臣”以来,通过一个个政治家,一代代君主对一种政治秩序实践与切身尊重,形成的一种共识(consensus)。一言以蔽之,即,习惯成自然。

(2)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宪法典应被准确描述为:宪法及其修正案。(比如米利坚)

由此可知,同香港法例类似,英国宪法这一概念,同样可以叫做英国法例,即英国法律及判例和惯例。同时,不同于欧陆法系有着悠久的法典编撰传统(从查实丁尼的《民法大全》到《拿破仑法典》),习惯法国家和地区,尤其是英国,因为发质的形成时间很早,传统上,并没有建立系统的成文法编撰体系。加上英国宪法包含了除了法院判例以外,最具有英国特色的宪法惯例,即上文提到的政治惯例,并没有造成文法对此加以叙述,再经过经年累月的习惯成自然后,英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宪法体系,但是,英国人习惯于不写一部完备的宪法典,或者英国人认为这些诸多惯例,繁杂的判例,难以用一个但以法律文件进行概括,所以,他们没有成文的单一宪法典

我想引用前面的回答中,@张俊杰

童鞋的一句话:

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

这仅仅是因为:当宪法成一种习惯,那么,我们就不用再逐字逐句把它写在纸上了。这句话,对当下的某国,无疑具有非常深刻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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