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除权力干预司法,方能保障法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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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事通

近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法律人纷纷点赞(戳这里可看全文)【链接到《史上最强法官履职保障办法出台!(附全文)| 律事资讯)》】,作者敏敏之音却认为在高兴的同时,要从制度层面提升法院、法官的地位和权威,而不是光光拔高法院和法官的权利。

赋予权利不如提高权威

话说,号称史上最强的法官履职保障规定出来了,一些法官感动得热泪盈眶。我觉得,先擦干眼泪,别急着瞎哭,细想一下,史上出台保障法官履职的规定还少吗?规定如果管用,法官履职早就被保障得妥妥的,万不会隔段时间就出个新规定。

最高院发文保护法官能有多大的威力和效果?更多时候恐怕只是自欺欺人罢了。规定全文多是法院、法官有权做什么,法院、法官应当做什么。试想,有权和有胆历来都是两回事;应当和肯定也是两回事。有权的人不一定有胆,应当去做不一定肯定会去做,有权的人敢不敢用权是未知,应当做什么和肯定做什么之间也不能直接划等号。所以,与其自我拔高法院和法官的权利,不如从制度层面提升法院、法官的地位和权威。

在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施办法》中提出: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严禁人民法院工作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该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染指司法、打招呼、递条子等司法乱象丛生,一直以来都是中国司法的顽疾所在。现实中,有些党政部门将法院视为自己的“附属机构”,当作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本身,法院在地方的地位不是特别重要,那么,在安排法院工作人员超范围执行任务时就不会有所顾忌。法院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既然其他单位可以被指派上街执勤,法院工作人员又有何权利拒绝呢?都是党政部门的“附庸”,法院有什么权利玩特殊?

我们乐见最高院一再强调法院有权拒绝非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只是这样的拒绝还需要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万不是法院有权拒绝就可以不用去做,我们还需要给法院敢于拒绝的胆量和勇气。因为,还有更多的法院忌惮于权力压力不敢拒绝或是不能拒绝,而直接拒绝的毕竟还是少数,因为法院底气不足。面对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哪怕法院有一百个不愿意,也没有一百个胆量敢拒绝。

层出不穷的法院工作人员上街执勤、指挥交通、参与拆迁征地等,很难让公众相信,司法审判不会受到权力的干扰和染指。易言之,法院都听命于地方党政部门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那么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又如何保持中立和公正呢?莫非审判案件无须听从权力的指挥?如此,公平正义何处寻觅?这样,司法在权力的染指中,只会进一步加剧与民众的割裂,而司法权威和威信就是在权力染指司法中被消耗殆尽。

规定还指出,法官可以对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并还可以将权力干预司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这样的愿景很美好,在赋予法官抵制权力干预司法上具有充分的依据,但哪一个法官面对权力的干预敢于直接提出控告,又敢于记录在案。可以说,在法院权力低于地方党政部门的权力构架中,当法官面临来自于其他权力部门的干预司法,又何以有胆直接控告和记录在案?

我们赋予法官再多的权利,都必须让法官可以免于后顾之忧的行使权利,而不是有所顾忌和忌惮。试想,如果一位法官直接对地方党政部门的干预司法提出控告,恐怕被调查的不是直接干预司法的人,而是这位法官。特别是将干预司法的全过程记录在案,现在,哪一个干预司法的行为会留下痕迹和印迹?法官记录的只是自我的认知,那么,又拿什么证据证明别人在干预司法呢?

最高院给法官群体打气、提振法官群体士气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总得来点实际的,不能总是自己出台规定保护自己,到头来,难免沦为自说自话。毕竟,侵害法官履职的,到底是什么?染指司法的,到底是谁?最高院不可能不知,但为何在规定上却没有明确体现出来呢?不强力约束侵害法官履职的个人和组织,保障法官履职的规定就难免沦为一纸空文。

侵害法官履职的个中问题,远远不是让法官将干预司法的全过程记录在案这么简单,也不是法官有权控告有人干预司法这么轻松,必须筑起任何人不敢干预司法的制度藩篱,给法官十足的勇气和底气。只要法官控告和记录有人干预司法,就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并且让法官免于受到打击报复,树立起压根不会有人敢于干预司法、司法也压根不会受到干预的威信,如此,才可能将法官履职充分保障起来。

中国司法的症结,中国法官的履职保障,也绝不是简简单单的出台规定就可以迎刃而解,而是需要自上而下的彻底革除权力干预。权力干预司法问题,是制约和牵制法官履职的拦路虎,中国法官最需要解决的不是履职无保障,而是面对权力染指无能为力。试想一下,一个再完美的履职保障规定,在面对权力的染指时,法院和法官如何应对?不解决司法和权力之间的博弈和对决,法官履职保障就很难奏效。

而今,在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上,我们一再出台规定和制度,但在随之公布的侵害法官履职的案例上,却多是案件当事人不信任司法、采取各类措施对法院以及司法人员进行围攻、威胁等。如果未能找到侵害法官履职的病灶所在,只是将危害法官履职的方向定位于案件当事人,那么,保障法官履职的最强规定,难免还是一场春秋梦,治标不治本。何时,中国法院和法官,有胆对权力干预司法勇敢地说不,并且毫无后顾之忧,这才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威信,树立司法权威,这才是真正的法官履职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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