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客观性证据审查 ——以一起刑事案件为例

作者何西文   首发于无讼

客观性证据审查在准确认定事实、防止冤假错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主的模式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有利于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前“消化”,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和司法公正......

一、何为客观性证据审查?

(一)提出

2011年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以浙江省检察院为代表开始在死刑案件中探索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并于2012年9月4日颁布了《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浙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全国推广,认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和工作理念,即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顺应证据制度发展的潮流,又是实现精细化办案的有效途径......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4月,浙江省检察机关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推广到所有刑事公诉案件。[1]

(二)概念

笔者结合浙江省检察院《指引》第一条将客观性证据审查方式概括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审查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时,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和检验,进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方式。

(三)范围

根据《指引》第二条,客观性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等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审查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包括但与不限于:(1)通过证据本身所呈现的状态、特征等物理特点与案件建立关联的物证;(2)通过法庭科学技术进行解释的技术类客观性证据,如DNA生物检验、指纹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质鉴定、毒物检验、尸体(人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通过信息记载的内容与案件建立关联的记录类证据,如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4)通过客观记载侦查活动过程并反映案件某一方面事实情节的记述类证据,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可以推定某一事实存在的基础事实。

二、如何进行客观性证据审查?

(一)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

2010年1月8日,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与四川张某联系,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冰毒1200克。后王某某安排刘某某(已判刑)到某地汽车站接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截获白色晶体颗粒物3包共计1204克。经检验,该白色颗粒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经过

由于毒品犯罪中不易发现证据线索、不易获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易获得直接证据,此时尤为重视由客观性证据形成的间接证据体系。这里的客观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毒品来龙去脉、毒资往来的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审查路径应是:《指引》中第四十条所提出的“对于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要加强对相关环节客观性证据的挖掘和使用,强化运用客观性证据验证言词证据”。

1、客观性证据审查

具体如下:

笔者阅卷后发现,对于是否存在毒品贩卖事实没有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

首先,没有毒品这一物证往来的证据;

其次,没有毒资往来交易的证据;

最后,没有上下线抓获归案的证据;

综上,关于毒品的来龙去脉没有证据证实,只能证明刘某某持有的状态,故在刘某某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况下,关于王某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证据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客观性证据验证言词证据

而后,笔者用以上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再次验证言词证据,发现被告人供述和同案被告人供述无法吻合、不能相互印证。王某某在全部的讯问笔录中只有一次供认指示刘某某去做,但此次笔录因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不应采信。刘某某的10次讯问笔录中有3次说是王某某指示的。在这种证据现状下,如果指控事实成立的话,还需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显然,卷内并无其他证据佐证。

综上,王某某不构成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观点。

[1]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M].背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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