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期:说好的父债子还、夫债妇还呢?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黄笃峰律师|广东懿舒律师事务所

这又是一个可以充当教案的典型案例。

小明的父母亲在初三时离婚了,小明由父亲抚养。但是父亲身体不好,离婚后当年就罹患癌症,小明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父亲最终病故,临终前因治病欠下债务20000元。小明为处理父亲的后世,又向他人借了2000元,然后在亲友的帮助下清理了父亲的遗物,包括5间平房和一些家具等。丧事完毕,债权人前来要求小明还债,并将5间平房中的4间作价15000元抵债,仅留下1间平房和少量家用器具给小明,并且要求小明打下欠条,正所谓“父债子还”,待小明毕业后继续偿还剩余的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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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的法律分析】

如果案件到达黄律师这里,黄律师会向小明给具以下意见:

一、小明可以不予偿还父亲因病负债的20000元

首先,该债务是父亲的个人债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明只须在继承父亲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权人即可,超出部分,小明可以自愿偿还,法律不加禁止,但是不要强行要求小明偿还。

其次,本案中小明签署“欠条”时,年龄尚是未成年阶段,属于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好几万元的债务处理问题,与他的年龄身份不相匹配,虽然“欠条”上小明已签字确认,但是实际上需要监护人(父母等)确认方可生效,未成年人处理与其他年龄和心智不相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承继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法律规定清偿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债务。本案中,债权人不但让小明签署与其年龄身份不相当的“欠条”,而且清理了小明父亲绝大部分的遗产充抵父亲生前债务,只留给小明1间小平房和少许生活器具,这显然是无法让小明维系其基本生活的,债务人的“父债子还”的愚昧思想,其实不能让自己的已出借借款获得保障,因为其行为也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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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明应对自己借用的2000元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因为殡葬是继承人应尽的义务,该欠款是由小明处分的,可以从小明成为继承人之后,由其继承父亲的遗产后,以所得遗产进行偿还;总之,该笔借款是小明的个人债务,其应偿还。

(此处为何可以优先用遗产偿还丧葬费用,道理应该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是丧葬活动的花销属于正常合理,应该优先偿还这类费用,然后剩余的财产继续偿还死者生前的其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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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意见和提醒

所谓的父债子偿,只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俗语。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父亲与子女,其实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各自的债务均由各自承担。

之所以现代人还会产生“父债子还”的说法,一来是上面我们讲的封建旧习俗,其次是因为子女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将继承父亲遗产的情况下,遗产应优先偿还父亲生前的个人债务。但是,只以遗产的范围为限,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说法。当然,继承人自愿在遗产范围之外继续为被继承人偿还的,是其自由,法律不加干涉。不过,本案中小明签署“父债子还”的“欠条”时,其没有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其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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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话题和思考

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夫债妇还”的提法。

如果已故丈夫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妻子除了在继承丈夫的生前财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外,还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偿还,其实相当于丈夫未过世的情形并无二致,也就是说,妻子其实是在偿还自己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互为连带)。

如果已故丈夫的债务,仅系丈夫生前个人债务,那么,处理的方式与上述“父债子还”的规则一样,因为妻子和儿女的法定继承的顺序都是同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所以,与“父债子还”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同样的,并没有必然要有“夫债妇还”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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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已经离婚的前妻,如果在离婚时已对夫妻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合法分割,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债妇还”更加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项新的法律规定,可谓是颠覆性地修改之前对于默认一方对外举债即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旧规定)。

如有未尽事宜,请与黄律师继续交流和探讨。

@黄笃峰律师|广东懿舒律师事务所;2019年6月3日,于广州·喜龙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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