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的一点思考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从1994年税制改革到现在,我国一直处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立再叠加消费税的模式,主要是因为改革之初经济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有限,同时也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对一些无法涵盖的行业(如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业)实施营业税。

对私人部门来说,营改增是个利好消息,直接利益就是减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打通了抵扣链条,产业链的税负分割与重复征税带来的负担大大减轻,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厂商的竞价能力,刺激商品流通。

一个例子。一个生产精密仪器的厂商要自建厂房,造价一亿。营改增之前他需要对建厂房付出3%的营业税,也就是三百万。实际上由于建筑过程中的各种增值税应税商品(水泥等工程材料)和劳务(假设增值税额一千七百万)已经包含在造价里,共同成为营业税的税基,重复征税造成的负担是很大的。营改增之后,不动产纳入抵扣,一千七百万就可以冲减厂商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营业税不用交了,厂房自己还可以给我减税,不得不说,改革力度很大。

再看看宏观层面,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联。增值税属于共享税,中央占70%,地方30%。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的主体税种之一。取消营业税必定牵动了地方的利益,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协调政策,但是一定会有所表态。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较长时间处于财权事权分离的局面,即更多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收归中央。中央一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政府的输出资金,实际上是税收来源于地方收归于中央再分拨给地方。现在的呼声要求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占比,或者中央让度部分税种或者税目给地方政府。这样在过渡期内不至于地方政府财力失衡而过多地依靠其他的地方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扭曲(拉高房地产成本,进一步扩大地方债务)。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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