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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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是不是你也常常是默认的?今天我们一起来好好聊聊这个话题。篇幅很长,但我自认为写得皆大欢喜,不妨往下看。

本文就酒店为何禁止客人自带酒水的原因做几点剖析,分别从消费者权益、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性三个方面来诠释酒店“禁带酒水”的不合法性。最后,建议酒店在酒水方面通过平衡利润和产品创新来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自主放弃自带酒水,以此来化解这场“禁带酒水”之争。

一、酒店规定“禁带酒水”的原因分析

对于酒店规定“禁带酒水”的行为,消费者虽然嗤之以鼻,但是已经慢慢默认了,似乎也越来越“合理”了。其实,这样的规定俨然是一个霸王条款,意味着消费者决定进某酒店消费就必须无条件遵守这个不合理的规定。那么,酒店为何会贴出“禁带酒水”的告示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酒店认为“禁带酒水”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酒店认为,如果消费者看重本酒店的某项服务或者因为该酒店名声很好、建筑设施特别等等因素而选择了这家酒店,就应该接受该酒店关于“禁带酒水”的附加条件,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该规定,就不会选择这家酒店了。所以,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属于默认,是消费者自己充分考虑后做出的自主选择,酒店没有强买强卖,属于自愿行为。因而酒店方面认为贴出这个告示合情合理。

(二)酒店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然消费者有自主选择酒店的权利,酒店当然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一家酒店能满足所有消费者的需求。所以,要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最好到能让带酒水的酒店去消费。这样,酒店就会筛选出一批遵守“禁带酒水”规定的目标消费群体,也可以避免后面的种种纠纷。

(三)酒店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从消费者知悉权方面说,“禁止自带酒水”这个规定是提前告知来店消费的客人的,消费者都是看过之后决定要消费了才进来的。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这个告示是依法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四)“禁带酒水”的规定可以增加酒店盈利很多酒店经营方认为“禁带酒水”、“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应该得到相应理解,现在就连快餐店送外卖也要点餐满一定金额,更何况是酒店,特别是一些星级酒店。酒水是酒店消费中一项很可观的收入,既然消费者已经选择进店消费,酒店方当然不会放弃酒水的利润,虽然不是主营项目,但是酒水确实能直观地增加酒店盈利。

(五)“禁止自带酒水”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酒店认为规定了“禁止自带酒水”,由酒店自己为消费者提供酒水饮料,可以有效督促酒店重视餐饮卫生及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减少经营风险,这样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饭店发生餐饮事故,特别是酒水方面的安全问题,也便于分清责任。而如果是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在维权方面就说不清,酒店也不负责任。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虽然是为了保护酒店及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但这种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看起来是“强买强卖”的现象,会最终危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二、“禁带酒水”告示的不合法性

以上从消费者和酒店经营者双方自主选择权、酒店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增加酒店盈利和明确餐饮事故责任等方面分析了酒店认为规定“禁带酒水”的合理性。酒店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不难理解,但是从法律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发,酒店类似“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确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下面笔者就从酒店侵害了消费者权利、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和不合法行规三个方面来诠释“禁带酒水”告示的不合法性,这也是酒店方和消费者长期纷争的焦点所在。

(一)“禁带酒水”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按照该条规定,消费者到餐饮企业就餐,有权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该店的酒水。酒店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最终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很明显,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违反了《消法》,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关报道显示,贵州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2月实施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率先在全国以立法形式规定餐饮、娱乐业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禁收开瓶费。所以,2007年2月1日以后,如果有人在贵州省内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或是“禁带酒水”,会被界定为违法行为。另外,陕西延安市工商局2007年2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延安餐饮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禁带酒水、随意收取开瓶费,自定消费规则,打折不开发票等方面”,应当受到严厉查处。因此,“酒店禁带酒水”的要求和行为是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禁带酒水”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酒店设立“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很明显是损害了消费这两项权利,看起来像“不平等条约”。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人均消费XX起”等都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凭借其优势地位,做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三)“禁带酒水”的行规具有违法性

最近知乎上有网友对酒店规定“禁止自带酒水”违不违法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其中有一位网友的回答深得人心:“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不得自带酒水’的店堂公告开始在餐饮及娱乐行业盛行,很少有人会挑战这些店堂公告,不知不觉地,这种公告仿佛在多数老百姓心目中建立起了合理性。就像鲁迅说的‘这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是,存在真的就一定合理吗?”其实不难看出,酒店设置“禁止自带酒水”这样告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酒水,从而获得超出常规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显然,这个告示的本身就有暴利的嫌疑,属于“不合法”的范畴,当然不合理。综上所述,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虽然是行规的一部分,但其实是在保护酒店行业的利益,同时侵犯了广大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在酒水销售暴利的基础上,贴这样的行规告示,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不合法的行规。

三、化解“禁带酒水”之争的对策建议

在某酒店进餐就选择店方酒水消费,看起来是理所当然的行为,不仅国内就是国外也是司空见惯的。因为顾客既然选择在某酒店消费,那让店方挣取利润也是天经地义的。从酒店方来讲,酒水对餐饮毛利率的贡献也是巨大的。例如对白酒厂家来讲,现在流通市场越来越萎缩,投入成本越来越大,打开餐饮市场销量是他们企业未来布局的一个重要方向。所以,酒厂供应商也会想方设法配合酒店经营者降低消费者酒水自带率。另外,现在的很多酒店也逐渐意识到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不能硬生生地贴告示,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结果还不显著。现在酒店方开始适当降低名酒及地方畅销名酒的加价率,这不但可以通过酒水销售额的提升来增加与酒水供应商的谈判筹码,既可以为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眼前销售利益,还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消除“强买强卖”的嫌疑。针对化解“自带酒水”之争的对策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售价统一才能均衡各方利益

据酒店经营者介绍,餐饮酒水零售价格基本上比流通价格要高30%以上,流通一般只要80元就能拿到的衡水老白干某款酒,酒店零售价在118元。酒店酒水售价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酒厂为维持与酒店的关系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如广告宣传费、人员工资费、运输铺货费等,因酒店运营成本高而导致产品出货价高。现在酒水的销售渠道呈现多元化格局,除了有传统的酒店、实体店、超市外,还有新兴的互联网渠道和点上渠道,所以消费者花钱也越来越理性,没有人愿意多花钱去购买相同的产品。朋友圈随便一问,都是铺天盖地的“厂家直销”、“薄利多销”,所以即便是在酒店宴请客人,也会提前购买价格更低的酒水。这种情况下想要消费者痛快的买单,酒店可以尝试以下销售策略:第一,建议建立开放式平价烟酒专区(超市),取消旧式的吧台展示方式,由厂家直销,省去中间费用等运营成本,换成其他销售提成等形式。酒店经营方按照厂家的价格体系进行代销,酒店的利润可由销售提成和产品加价实现。这样,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酒店酒水价格与市场流通价格不相上下。如果消费者需要购买酒水的时候,相同价格下,酒店的酒水就具备了便利性的优势,消费者也就不会多此一举自带酒水进店消费了,这样也就达到了免带酒水进酒店的目的。第二,推出酒店专供产品,与市场流通产品严格区分开来。最近,销售火爆的一款酒“一担粮”,前期的上市策略就是“先启动酒店”模式,短短半年内在邢台市区一千家餐饮店铺货上万件,并且动销也非常快。而一年后开始在流通烟酒店上货之后,迅速将酒店零售每瓶18元的价位拉低到12元~15元之间,严重打击了餐饮店的信心,导致销量直线下滑。这个例子说明一款酒是可以在酒店畅销的,但前提是该产品不能与市场流通渠道并存,需要酒厂严格区分酒店专供产品与市场流通产品。

(二)产品创新才能强强联手

互联网+的大环境下,走产品定制方向无疑是最能扣人心弦、最有情怀的一条出路。最近一两年,定制类产品从私房蛋糕、鲜炖燕窝、家宴菜系到私人订制课程、私人订制酒店服务等,都在走“回归”路线,以此彰显自己的特立独行和与众不同。而酒店宴请客人时,消费者自带酒水大多来自赠送或自采,酒香程度、度数高低都不好把控,也不一定适合当天的场合,加上众口难调,无法做到让宴请的客人都满意。基于此,酒店的自营酒水完全可以通过订制酒、内供、散酒、特色酒等形式来满足不同客户各种场合的需求,以餐厅特别订制酒、婚宴专供酒等自由形式提供给酒店。例如在主题餐厅提供个性的预调酒;在火锅店配置度数低、口感清爽的酒;特色店提供古色古香的坛酒或散酒,来达到与本店风格的统一;东北菜馆则搭配高粱玉米酒或大坛散酒等等。而酒厂需要做的就是开发直供此类产品,不考虑品牌、包装(形式)轻松自由、口感多样,完全根据酒店的需求量身订制。真正做到私人订制产品,消费者即便想买也只能在餐饮店内才可以买到。

以上结合售价统一和酒水定制这两个方面来破解“禁止自带酒水”的关键点需要酒店与酒厂进行通力合作,在通过价差保障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结合酒店需求进行产品创新。这种自由的销售形式对酒厂有着相当的竞争优势,是值得一试的。另外,消费者本身也要宽容看待酒店 “禁止自带酒水”的初衷和做法,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酒店的一些不成文规定也是实属无奈。如果酒店的酒水价格合理,也通过平衡利润和产品创新等方面作为亮点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那么作为消费者的你,不妨一试,或许能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市场需要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少不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共同维护。

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一直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酒店做法虽有过分,但也实属无奈。面对激烈的酒店娱乐业竞争,酒店方已经在不断寻求更适合、更能让消费者接受的酒水售价方式了。要破解“禁带酒水”难题,酒店经营者应该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做生意,而不是只站在生意人的角度考虑问题。酒店方应努力寻求共赢新方式,在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赚取合理利润,相信消费者还是能够接受的,也会自觉不带酒水进店消费。只有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宽容以待,自觉遵守市场秩序,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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