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最”字就举报,我也是“醉”了

2015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生效实施。在新广告法中,对于极限用语的要求也更加地严苛。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否则将处以二十万以上的罚款。

有人戏称从此以后“吹牛也要上税”了。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卖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因为在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工商部门处于20万元的罚款,一时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如此严格的规定,引来了网友的调侃,并且逐渐演变成一场狂欢。网友们帮商家想出了各种各样令人喷饭的广告语,如“美妆种类多到违反广告”、“价格低到违反广告法”、“功能好用到打死不让说”、“性价比优惠到不让说”、“是第二名四倍以上”等等。

最近,有一套童书就因为使用了“最”字而惹来了麻烦,这套童书叫《小小自然书》。这套童书是一部打造了23年的自然图画书巨制,是一场文字与视觉的双重盛宴,是一个属于孩子们的小小自然图书馆!出版这套童书的出版公司近日在其官方微博上抱怨称,该公司推出的一套童书《小小自然书》,因推广文案中“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这句话使用了两个“最”字“绝对化”用语,被职业打假人举报涉嫌虚假宣传。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还没有明确的结果。(9月20日《工人日报》)

杭州一个卖栗子的使用一个“最”字就被罚款20万,这套书居然连用了两个“最”字,这还了得?举报!举报!!举报没商量!!!

那么是不是只要在产品中使用了“最”字就违反广告法呢?在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不久,中国广告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绝对化用语的使用范围应当以广告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并不是所有含“最”的词都不能使用。此后,上海市工商局通过官微表达了类似观点,“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可以使用。

2016年10月底,有消费者向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费列罗臻品巧克力糖果礼盒32粒装364.3g”,称该产品在外包装的宣传上采用了“最佳品质、最佳口感”的广告语,误导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超市20万元以上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出,发现该商品包装上写着“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建议18℃-22℃以保持产品的最佳口感。外包装开封后,建议在15天内食用以确保最佳品质”,上述虽然使用了“最佳口感”、“最佳品质”,但从完整的意思表达来看,该产品只是建议消费者贮存和食用的最好的方法,无任何欺骗误导消费者之意思。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品上使用“最”并不一定构成违法。

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小小自然书》这套童书推广文案“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这句话,只是对书本的内容做了一个简要的推介,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也没有诋毁同行对手,不存在恶意竞争。

同时,“最质朴的大千世界给最初的你”这句话本身也没什么毛病。大自然是伟大的,在大自然前加个“最质朴的”谁敢有意见?我看再多加两个“最”也不为过。“最初的你”,最初指刚开始的时候或时期,也就是童年的你,这话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也不存在恶意竞争,排斥同行对手,根本没有构成违法事实。

不分析具体的语义语境,不分析是否有违法事实存在,一看到“最”字就举报别人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这还是职业打假人的所作所为。看到这里,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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