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那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能否离婚?如何离婚?


存在一种情况:一些当事人为了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故意谎称被告下落不明,或提供虚假的被告住址,致使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只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起初,法院常以(1)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要求原告先行宣告失踪或死亡后(特别程序),再受理案件;等等。

但这样处理,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扰。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诉讼成本、经济、时间成本,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现今,法院在审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一般会出于严谨,进行调查核实。法院要求原告出具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工作单位等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或向被告亲属询问。


具体起诉离婚做法:

第一种做法:(1)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送达;(2)原告或法院向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调查,收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3)进行公告送达(简单的说,在法院安排下登报纸,这种情况也要求下落不明满两年)。一般案件的公告期为六十日。(4)公告期满后,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和缺席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第二种做法:(1)进行宣告失踪或死亡后(失踪满2年,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法院受理并进行特别程序,公告3个月);(2)宣告失踪后,起诉离婚。


为什么会判离婚呢?依据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失踪、下落不明只是表象,实质是以此认定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下落不明主要是出于夫妻现状的考虑)

【阮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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