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斗恶龙】中国原创卡通形象未来之路(下):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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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勇者斗恶龙】中国原创卡通形象未来之路》系列的前两篇《自我修炼》和《利器在手》中,萌岛和大家讨论了卡通形象商业化的一些要素和授权维权方法,相信大家心里已经有一些操作思路了,那么一个成熟的运作体系和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呢?

本期让我们来看看卡通形象大国——日本,学学他们在这方面的成熟模式。

他山之石——看日本市场上的卡通形象是如何玩转商业授权和卡通形象的品牌代言宣传

1 、日本卡通形象的一般商品化授权流程及分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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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份售价 200 日元的授权商品为例:

所有权人:5 日元 - 7 日元(作者、著作权人或制作委员会)

代理授权方:10 日元的 30%~50%,即 3-5 日元(代替所有权人和被授权方进行交、MD 商品管理、授权许可业务、打击恶意使用者、授权费的收取及与权利人的分配业务)

被授权方:200日元的5%,即 10 日元(文具,服装,家庭杂货,出版物等)

渠道投放:200日元销售的产品(含税)(超市,CVS,卡通形象周边专门店)

2、日本卡通形象的广告代言合作的基本流程

优秀合作案的推进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共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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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什么在日本卡通形象受到越来越多品牌方的青睐?

因为卡通形象在宣传产品中更加好用!总体而言,使用卡通形象代言商品不仅可以促进商品销售,还具有安全性高、品质稳定、预算低廉等优势。

使用卡通形象作为代言人的理由(与一般艺人相比):

• 不会长大或者衰老• 不会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可以按照厂商所想演绎产品

• 不会犯罪,交通事故或引发社会舆论问题

• 不需要专门进行拍摄或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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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艺人BECKY出轨

其实在国内我们也经常能见到使用迪士尼或者三丽鸥等当红及经典的卡通想象作为产品代言人吸引眼球,同时制作限量版、典藏版周边,或开发整个套装系列进行打包销售,而一般原创形象如果没有积累到一定人气往往会沦为厂商眼里的小透明。

然而凡事有利即有弊,超人气卡通形象及经典卡通形象的使用要求通常比较严格,很多时候不会以产品为中心进行展示,所以原创形象的使用对于企业来说更能贴近商品和企业的品牌特性,同时也因为原创卡通形象的内容拓展还不全面,相关产业链上的每一次新尝试(漫画、动画片、大电影、综艺节目植入等),都可以成为扩大消费者接触厂家产品的新契机。

当然日本市场虽然成熟,经验却只能借鉴不可照搬,适合的才是最好的,符合中国授权环境的商业化模式和版权保护体系也是萌岛着重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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