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贵离职说说离职那些事儿

今天被一篇文章刷屏了《史上最贵离职,他一走,900亿没了》。是的,您没猜错,想说的正是陆奇离职的事儿。

有人对陆奇的离职做了这么一个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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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股价表现

查询公开信息,百度全称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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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公司股东及高管信息

从公开信息来看,陆奇似乎不在百度的高管及股东名册里面。

既然如此,那我们就先从一个普通劳动者的离职说起。

离职,从法律层面来说,叫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有很多,比如用人单位解雇、双方协商一致以及劳动者主动要求。从形式要件来说,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1、提前三十天通知。无论是劳动者主动要求离职,还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离职,《劳动合同法》均要求提前三十天提醒对方(如用人单位愿意额外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亦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试用期期间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即可。

2、发生法定允许解除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很多,比如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解除事由主要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

除此之外,离职还涉及经济补偿、工会监督、竞业禁止以及部分特殊情况下禁止解除等特殊情形。可以说,离职是个宏大的课题,值得说几天几夜。

回归陆奇的离职。既然涉及900亿,陆奇注定不仅仅是一个普通劳动者。

从新闻报道来看,陆奇的离职如此安排:将于7月卸任百度集团公司总裁兼COO、留任副董事长。

总裁、COO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属于公司的董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公司高管仅做工作职责的要求,对其离职则没有特殊规定。相较而言,公司董事的离职则严苛得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副董事长的主要职责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其产生跟董事长一样,要经过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对于董事的离职,《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而《公司法》对董事的最低人数要求是三至十三人。目前暂无法从公开信息查询到百度在职的董事人数,但不排除陆奇的离职很有可能导致百度达不到最低董事人数的可能性。

从刷屏的新闻来看,陆奇和百度似乎有一番深情厚谊,但从法律规定客观来看,陆奇的离职无论从离职时间还是离职和留任的工作岗位来说,似乎不仅仅是基于工作交接需要、情感归属、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更有可能是基于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奈选择。(当然,无奈与否,都只是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大开脑洞的小猜测了)


每天一点法律小知识,透过现象看更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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