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有时效!

许某于2008年6月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内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6月至2015年7月在某公司工作七年零一个月,其工作地点、岗位、职责没有发生任何变化,2015年8月5日,公司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引发争议,许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许某的部分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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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08年7月起至2009年6月止,公司应向许某支付双倍工资。而双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的法律后果,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许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自2009年7月起至2010年6月止,而其直到2015年11月11日才向仲裁委提出相关申请,明显已超出法定期限,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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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不属于劳动报酬,一年时效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起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知权利被侵犯,应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不适用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从劳动关系终止的起计算一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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