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之公民实践

    今人皆言环保之重要,证明环保的观念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了,可是从公民个人之行动来看,中国现今环保之形势不容乐观,在全国大中小城市及乡村之街道,路口及公共场所,随意乱扔乱丢之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各人自扫门前雪”,为什么环保之公民实践如此之难呢?

  我个人不想再老生常谈“公民个人环保意识薄弱”等心理层面分析,如何使环保之事态现实发生现在来说可能更为重要,所以我想从如下方面来论说:

  一.非环保之事应给个人造成一定损害成本,无成本难以刺激个人切实计量与考虑其意义,人们往往将成本的计量与因素的考查放在分析事件价值的首位,这样可以“损失成本”的形式标识其行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从而实现“环保个人实践”。

  二.环保的内部督察与问责,主要由个人所属的单位与组织进行,组织具有社会身份之公民进行环保卫生活动,集体参与,集体问责,集体学习,将行为之实施纳入到群体评价之一标准中,利用群体成员的自利心与互动过程中所形成具体一定约束效力的关系网,来相互监查 ,相互督促,从而实现“环保的职员实践”。

    三.公共场合的教育宣传与社会组织的部门审查,公共场所流动之人群行动实现最为困难,根据“破窗效应”原则,少数的环境破坏者的不良行动,就可能给公众造成极其恶劣之影响,促使公众发生失范行动,进而引发从众扩大效应的产生,其管理最为复杂而无法问责影响至个人,而且没有固定的实体组织作为问责对象,所以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管系统,所以采用教育宣传等软措施,当然虽说环保之实践重在人人参与,人人参与之思想前提在于人人认识,但现阶段的事况告诉我们,人人知环保之重要在于个人之发展而不在社会之依托,认识到环境问题所带来的一系列之问题,但只寄希望于社会国家之维护而个人难以切实行动,尤其是个人坚持,一种不能够坚持的行为是难以有实质性的,一种得不到人人参与的行为是不会形成社会影响力与成为公范的可能性的,有组织的国家政府并不是社会的主人,恰恰是缺少组织性的公众才是社会的实质建构者,一种公共价值观念的确立在于公众的肯定与觉悟,更在于公众之实践的实现,“公众实践才有社会性”,而其实现则在于先觉者之行动,组织管理对于社会价值的实现具有先行性,所以对于公共场所行为之管理关键在于公众所属之组织的日常管理行动的要求了,“环保之实践”理应通过组织监管人员之行动来得以有效之实现并实现其规范内在化,其切身之利益系于谁,谁就是关注的焦点,谁就是考虑的对象,所以学校应有卫生察,门面有三包,企业的有卫生考评,国家必有环保局等,将“环保之实践”联系到固定而明确的主体,并且问监全体,再通过主体内部的再问监,则可以实现其具化细化,尤其是实现生活常态化,从而实现“环保的组织实践”。我想更能实现具有共性的个人习惯向公众规范的扩展,而极难通过公众的纯价值宣传而实现个人行为之合范,最先实现制度规范内的行为监察仍是行动实现的首要突破口,以及成为“环保实践”归责和利益损害指向明确的首要对象,即首要指向从属社会组织的身份人问责与监察,从而要减轻对纯公共场合的相对无差别自由人行为的过分强调,因为其无法规范化与实现有效社会管控的特性,始终是先觉者价值观念的竞技角斗场,当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行政引导,仍然是公众价值重塑的关键因素之一,吾尤其注重学院教育与新闻舆论有关环境危机严重性的有关报道,因为这样从渐入性与突发性两方面影响公众情感及再思考。

    四、 国家规范制度置定的地方化,具体化(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组织经营活动中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规范制度以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为主体,地方化即在党中央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的统一精神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民族风俗习惯及公民的素养等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地方现阶段发展状况的可行方案与举措,尤其要注意避免“环保盲目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民生与经济发展问题,

“科学协调的管理”要求环保实践在以行政组织主导下实现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一系列的配套)。具体化主要反映在环保举措制定的明确化与落实审查的基层化,规定简明使民众有据可依,尤其注重归责到户(生产的环保与生活的环保),奖惩合规。审查要走基层,要考查实地,要有不定其抽查复查并经常与邻地民众了解情况,这一切都是“环保组织实践”的必要措施,社会行动不可脱离广大社会基层的建设者与实现受害者,要也要尽量避免以利益相关者所提供的单方面证据为审查的主要信息来源,“公正的利益分配平衡”是一切社会性活动的行为原则,以此实现“环保的社会实践”。

  以上即是有关我之“环保实践”得以全面实现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与建意。

 

公管三班

                                              贺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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