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经灵修:论断者必被审判(罗2:1-16)

经文:罗马书2:1-11

一、分段和结构

(一)分段

2:1-5 论断者难逃审判

2:6-11 按行为审判

(二)2:1-3:8结构分析

A     2:1-5犹太人犯罪:论断者难逃审判(第二人称)

       B     2:6-11按行为审判(第三人称)

              C     2:12-16按律法和良知的标准(第三人称)

A’    2:17-24犹太人与律法(教导却不遵行)(第一人称)

       B’    2:25-29 犹太人与割礼(行律法割礼才有效)(第一人称)

            C’    3:1-8神的信实和审判(第三人称)

(三)2:1-16结构分析

       A     2:1-5论断者将要受审判:论断者知道标准

              B     2:6-11 审判的标准:按行为审判

       A’    2:12-16全人类都要审判:律法和良心的标准

二、2:1-5 论断者难逃审判

(一)观察

1、经文要点/结构

(1)论断者不能逃脱审判

A     1a    论断者无可推诿

       B     1b   论断者也行所论断的罪(定罪)

              C     2神按真理审判

       B’    3     论断这也行所论断的罪

A’    3b   不能逃脱神的审判

(2)不悔改的结局

A     4a    藐视恩慈、宽容、忍耐

       B     4b   恩慈的目的是领人悔改

       B’    5a    不悔改是积蓄忿怒

A’    5b   神在末日的审判

2、连接词

所以……无可推诿:1:18-32论到全人类的无可推诿,犹太人不能推诿的原因正是因为他们和外邦人一样犯罪。

因为:解释论断者无可推诿的原因是他们在什么事上论断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

因为:解释定自己罪的原因是自己所行的和别人一样。

3、重复的单词和句子

论断x4

审判x3

悔改x2

(二)解释和厘清

1:18-32论到全人类因阻挡真理落到神的忿怒之下,导致神任凭他们放纵情欲,其结果就是他们犯下各式各样的罪行。2:1节以“所以”开始,转向一位假设的人,他站在审判者的位置论断人,保罗则宣告他无可推诿。正如外邦人知道神的知识,在阻挡真理的事情上无可推诿一样,论断者知道神的标准却不去行,因此他也无可推诿。这位假设的论断者到12-16节中就显明为犹太人,因此2:1-3:8是从全人类落入审判转向犹太人也落入审判。

论断即是控告、定罪和审判的意思,论断人的人实际将自己视为审判官。可笑的是,因为这位审判官的行为与定罪的对象一样,所以他什么时候定别人的罪,就是在定自己的罪。并且他定罪的行动显明出他知道标准却故意冒犯,因此他无可推诿。

保罗向论断者发出严厉的警告:神必要按照真理审判他。因为这些论断者有一种错误的侥幸,以为自己能脱离将来的审判。一方面,当时的犹太人有一种错误的心态:仰赖神圣约中不舍弃的应许,在未悔改的情形下,仍旧以为自己能逃脱神的审判。也即是说,明明没有活在约中的人却以约作为虚假的安全感。另一方面,这不仅仅是犹太人的问题,当人作审判官论断人的时候,自然有一种盲目,只看见别人的罪,仿佛自己可以逃脱审判。

因此,保罗从论断的主题转向悔改的主题,宣告神之所以没有即时地展开末世、终极的审判,以恩慈、宽容、忍耐来对待罪人,乃是因为他要领人悔改。当人拒绝悔改仍旧以为平安时,就错误利用神的恩慈,是对恩赐的藐视。

非但如此,当他们刚硬不悔改的时候,实际在为自己积蓄忿怒。神虽然还在忍耐、宽容,但不意味着不审判,他们的每个罪行都被神纪念,为自己积蓄忿怒,直到神命定公义审判的日子,上帝要将积蓄的忿怒毫无拦阻地释放出来,实施终极的审判。

       1:18-32节普世的人都因阻挡真理而落入神的忿怒之下,2:1-5保罗转向置身事外的犹太人,宣告他们也在神的忿怒之下。

二、2:6-11 按行为审判

(一)观察

1、经文要点/结构

A   6     神按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B   7     行善的人得赏赐(永生)

              C   8行恶者遭报应(忿怒、恼恨)

              C’  9行恶者遭报应(患难、困苦)

       B‘   10行善的人将得到赏赐(荣耀、尊贵、平安)

A’  11神不偏待人:按行为报应

2、重复的单词和句子

行为/行x3

3、比和对照

行善vs作恶

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vs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

永生vs忿怒、恼恨

患难、困苦vs荣耀、尊贵、平安

3、连接词

因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按行为受审判,因为神不偏待人。


(二)解释和厘清

       2:1-5节强调论断者也要受审判,特别指向仗着恩约,拒绝悔改的犹太人也要受审判。2:6-11则解释他们为何也在审判之下:因为神按照各人的行为来审判人,并不偏待人,所以行恶的犹太人也要受审判。

       1节和11节说明神审判的原则:按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7节和10节说明行善的人将要得到的赏赐。7节说恒心行善,追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得着永生的报偿。10节说行善的人得着荣耀、尊贵和平安。“永生”和“荣耀、尊贵、平安”都是指向末世性的福分。当人以永恒的福分为人生追求,恒心行善时就必要得着永恒的福分,这福分是得着神的荣耀,地位的尊贵,以及与神和好的平安。

8节和9节说明行恶之人将要得着的报应。“结党”在圣经中用法是指“自私”。“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和1:18节中“行不义阻挡真理”是一样的,其结果都是遭致神的忿怒。8节中的“忿怒、恼恨”和9节中的“患难和困苦”都指向末世审判的解决,神的忿怒、恼恨加在他们身上,产生的结果是患难和困苦。学者们认为患难可能指外在的艰难,困苦是指内在的忧患。

6-11节论到的是神永恒审判的绝对原则:按行为审判各人。照着这个原则,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是行恶的,而非行善的,因此都服在神的审判之下。

经文并未教导我们凭着善行去得着永生,而是强调完全的善行是得着永生的绝对标准,因为人是全然堕落的,完全不可能满足这个标准,所以必须依靠耶稣基督的救赎。基督通过替代性救赎将人的罪归在自己身上,将自己完全的善行归算给人,凡信靠基督的人便在他里面成为拥有完全善行的人,能以得着永生的报偿。因此基督的恩典并未废弃审判的标准,而是替人满足神要求的标准。


三、2:12-16 按律法和良心的标准审判

(一)观察

1、经文要点/结构

A     12按照律法受审判

       B     13行律法的称义

B     14 -15外邦人的律法

A’    16按照福音所言受审判

2、重复的单词和句子

律法x12

审判x2

义x2

3、对比和对照

没有律法犯了罪vs律法以下犯了罪

不按律法审判vs必按律法审判

听律法的为义vs行律法的称义

(二)解释和厘清

       6-11节中,保罗论到神审判的绝对原则是依据行为,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按照行为审判,行善得永生,行恶遭忿怒。但紧跟着的问题是:善恶的标准是什么?以什么来衡量人的行为?还有,犹太人有律法作为善恶标准,那么外邦人呢?12-16节保罗就继续解释审判标准的问题。

       12节以“因为”开始,延续神不偏待人的主题,说明神在哪个意义上不偏待人。立法才能执法,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就必不能按律法灭亡,但对于有律法的犹太人来说,他们必然按律法灭亡,因为他们没有满足律法的要求。留意,保罗并非说外邦人不灭亡,而是说他们不按律法灭亡,他们灭亡是照别的标准被审判而灭亡。

       13节以“因为”开始,说明犹太人灭亡的原因: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领受律法并不能使犹太人被神看为义,只有完全遵行律法的要求才能被神称义,因此犹太人实际不可能称义,因为他们并没有完全遵行律法上的要求。

       14-15节则转向外邦人,说明他们受审判的标准。外邦人虽然没有律法,但是按照自己的天性会作出一些合乎律法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形下,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5节进而解释他们为何是自己的律法:当他们按照本性行出一些合乎律法的事时,他们的良心会与行为共同作见证,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以此建立他们评断标准。因此良心本身不是外邦人受审判的标准,而是良心在不断的是非判断中见证的合法律法的标准。

       16节说明神将来的审判。神不但审判显明的事情,也要审判人内心中隐秘的部分,这意味着外邦人藉着良心而有的合乎律法的标准,以及他们明知故犯的心思都被神鉴察。这个审判不由神自己来实施,而是按照福音所宣告的,由耶稣基督来审判。

       这样,12-16节显明神在审判的事情上不偏待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神都要以律法作为标准来判断他们的行动。犹太人不能因领受律法而称义,因为他们没有满足显明的律法的为标准。外邦人也不因没有领受律法而逃避审判,虽然他们没有明文的律法,但神要使用他们良心中合乎律法的那部分将作为标准来审判他们。这样,犹太人和外邦人都要按律法的标准来受审判,也都要按行为受审判,神并未偏待任何一方。

四、反思和应用

(一)论断者的盲目

       论断是一种僭越,论断者坐在唯独神才能坐的审判台上;论断是一种颠倒,显然是罪犯,却以为自己是法官;论断是一种遗漏,所有人都要受审判,唯独自己可以置身事外;论断是一种自欺,以为自己能逃脱将来的审判;论断是一种盲目,看见别人的罪,却看不见自己的。

       论断是那么荒唐,但荒唐就荒唐吧,至少能让我快乐。论断中有我的高升和优越,论断能贬抑所有的强者,唯我独尊;论断中有我的安全和宁静,助我逃避神忿怒之下的惊恐和惧怕;论断中有我的称义,坐在审判高台上时,仿佛自己是绝对的义者。

       论断总是伴随自义,论断从自义而生,又为了自义而存。越论断得多,自我的义就积攒越多;越论断得激烈,对“义”的体验就越充分;越论断得刺激,“义怒”的释放就越痛快。越论断越自义,越自义就越盲目,越盲目就越危险。

       唯独定罪的惊雷能唤醒我,使我睁眼看真相。是的,我在何事上论断人,就在何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为我所行的和他一样。在神的审判台前我无可推诿,因为论断显明我知道神的标准,却明知故犯。我无法再以论断的无花果叶子遮盖罪的羞耻,我无法再以定罪的喊叫声湮没神的定罪,他的深渊大过我的深渊,震怒的声音在我头轰鸣,我需要清醒,我需要寻找出路,我需要逃避那将来的忿怒。

       论断是镜子,而不是玻璃橱窗。镜子使我看见自己的丑恶,橱窗让我鉴赏别的人是非。我什么时候在论断中看见自己,什么时候就止息论断,奔向基督;什么时候在论断中评鉴别人,什么时候煽动论断,高举自我。

       一旦我奔向基督,我就从丑恶变为荣美,从招呼忿怒到领受平安。基督已经献作挽回祭,为我平息神的忿怒,我已经与神和好,我不用借着论断来逃避自己的罪,遮盖自己的污秽,也无需通过论断来建立自己的义,因为我已经得着基督的义。

       我在基督止息的忿怒中知道什么叫怜悯,我越懂基督的怜悯,就越懂怎么怜悯人,我的口中不再是论断,而是福音,我不再以定罪渴望罪人遭忿怒,而是以福音宣讲盼望人领受恩典。

论断将我领向神的忿怒,神的忿怒又领我信靠基督,基督的救赎又使我懂得怜悯,懂得怜悯又使我宣扬恩典。神的忿怒塞住我论断的口,基督的救赎又使我张开恩典的口。


(二)积蓄忿怒

       神的忿怒还未临到,这并非神不忿怒,而是神在忍耐、约束忿怒,他将忿怒积蓄起来,并要在末世的审判中彻底倾泻。人所犯的每个罪都在上帝面前,都在审判的册子上,神必要清算罪恶,罪人必要遭遇报应。

上帝的眼目遍察全地,没有罪可以躲开他的眼目。上帝的追讨遍及人类,没有人可以逃避他的审判。这意味着我当众所犯的罪在积蓄忿怒,我私下所犯的罪也在积蓄忿怒。我年幼时犯的罪在积蓄忿怒,我年老后犯的罪也在积蓄忿怒。我每天都在积蓄忿怒,我每年都在积蓄忿怒,我整个人生都在积蓄忿怒。我所积蓄的忿怒还未临到,但未临到不意味着不临到,反而意味着更严厉地临到。我在上帝面前已经积攒下忿怒的汪洋,但上帝在约束,在拦阻,在忍耐,以至于我的生命还有转机,我还有机会逃离将来的震怒。

上帝的恩慈、忍耐和宽容向我发出,使我尚有机会面对罪,面对基督,面对救恩。基督向我发出应许,他能替我担当他的忿怒,只要我悔改,信靠他的十字架的代赎。他十字架的死正是那挽回祭,为信他之人挽回上帝的忿怒。是的,他以亲身替代罪人担当忿怒的方式挽回神的忿怒。忿怒的府库曾经向他开启,忿怒的烈火疾风曾包围他,十字架正是神忿怒的记号,是神极致的恨意、咒诅、弃绝,是神彻底地击打、刑罚、审判,神的儿子曾在那忿怒中哀鸣:“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是的,忿怒的是真实的,无法担当的忿怒是真实的,我若不让神的儿子替我担当忿怒,我就要担我担当不起的忿怒。我若不与那位在十字架上被弃绝的主联合,我就要在永恒中被弃绝。

不能再等,我必须悔改,我必须信靠基督,我必须他的替代,我必须藉着他的献祭挽回神的忿怒。不能再等,我不能让所积蓄的忿怒停留在我的头顶,我要平安,我要基督里的平安。不能再等,我不想再面对忿怒满面的上帝,我想要看见他的笑脸迎接。不能再等,现在就悔改,现在就信,现在就要与神和好。


(三)以知代行

       犹太人以知道律法,领受律法的标准,喊出律法的标准替代遵行这标准,但神不知道作为判断的原则,而是以行为,是实际的真相来判断。知道的义的标准并不意味着他已然成为义,除非他在言行上完全遵行这标准,否则他必要被这标准判定为有罪,并遭致神的忿怒。

       罪人天性倾向以知代行,在很多事上都是如此。例如,我能说明如何减肥,就以为自己能减肥;能说明做菜的配方,就以为自己能做好。在他们的生命里,知识和实践,言语和生命总是疏离。

       犹太人在律法上如此,我们在律法和恩典上也如此。在律法上我们以为说对了,就行到了;在恩典上我们以为说对了,就尝到了。但神却不人说什么为原则,而是按照行动的实际来判定真相。为此,说对律法却不行律法要受审判,说对恩典不信恩典仍要遭忿怒。

       神按行为来判断,这意味着我们必要受审判,因为我们光有知识,没有行为。我所要逃离审判就必须完全遵行律法的标准,于是我的言行判定我的绝望。我必须投靠基督,因为他应许将他的行为归算给信他的人,我若信靠他便拥有完全的行为,我凭着基督真实的行为满足上帝称义的标准。

       因此当我们谈满足律法的标准时,不是谈我满足律法的标准,而是我通过基督满足律法的标准。我若仍旧依靠自己来满足律法的标准,那么我必要受审判,唯独我放弃我的行为,依靠耶稣的行为,我的行为才能完全。

       我生命的焦点就不是行为是否纯全,而是信心是否真实。正如我不能通过知道律法来满足律法一样,我无法通过知道怎么信替代真实的信心。很多人知道要信,也知道信的内容,但是他的生命没有真实的信心调和。他们能准确地说明恩典,准确地说明悔改和信心,但是他不真悔改,不真信靠,他能说对,能喊出,甚至能批评别人信的不对,但他自己却缺乏真实的信,以至于他与恩典隔绝。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以知代行,在律法上如此,在恩典上也是如此。律法要求真实的行为,恩典要求真实的信心,我没有真实的行为要受审判,我没有真实的信心也要受审判。唯独在真信心里我能领受基督的真行为,我才能脱离审判,得着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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