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思“秋菊的困惑”——法治与礼治的争议与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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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初次看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当时是和周详先生的批判文章《从“法盲秋菊”到“法精”潘金莲》一起看的,两种不同观点的碰撞令我记忆犹新,虽然这仅仅只是法学界的不同流派争论的冰山一角,却也透露出两种观点迥异的立场。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也可算的一个法盲,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一样,真的懂得法律的人在中国也无非就只有那些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一般人假如没有用到的场景也不会去了解。现代化的浪潮打破了中国原有的乡土式的传统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我们不得不适应于西方式的、变动的、契约的法律关系。

而无疑的是,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对于普通国人来说是专门化的,陌生的(不仅是法律逻辑,法律程序、法律语言等等对于我们来说都是陌生的)。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熟人社会的逐渐陌生,我们不能在运用传统的那套被诸多法学家诟病的“人治”模式,因为它不再适应于当前的市场化的社会关系。那么,如果我们全面移植西方的法律就能够产生良好的有效的结果吗?

这正是秋菊的困惑所在,差序格局下的、儒家传统下礼治社会与现代西方团体格局下的、个人权利主义下的法治社会的交错,在当今中国(尤其是乡村)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是否承认普适价值的存在。用苏力先生的话说: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这也是苏力先生和周详先生分歧的焦点。在他们的论证中提到一个词:地方性知识。周详认为,地方性知识存在共性,而苏力先生认为,地方性知识是一种语境,是人们出于各自理性选择的结局问题的最优路径,他并没有对这种地方性知识有优劣的批判,因为任何地方性的知识的形成都要从文化形成的环境、性格、民族等广阔而宏大的背景出发,正如文明没有优劣之分的论断。苏力先生指出,即使存在这种普遍而客观的权利(或者说价值),那么具体到不同的文化语境中也会产生不同认知,例如在秋菊的困惑中,秋菊对于伤害的认知和法律对于伤害的认定显然不同,一个出于面子,一个出于身体上伤害,这个不同中,我们就可以明显的看到东方耻感文化(重视他人的评价)与西方的罪感文化(重视个人权利)的巨大差异。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两位学者争议点的不同,事实上,他们在某种层面都是承认普适价值的存在,只是周详先生强调的是在行动层面坚持普世权利的不可歪曲性,而苏力先生强调的则是普适价值在不同语境中不同体现。正如东方和西方总有相类似的格言和谚语,人类还存在着心灵的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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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想说明的是,周详先生关于“人治”的误解。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认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他认为,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治其实人依法而治。这段话其实是说,法治中依然有人的因素,关于人治“望文生义的说来,人治好像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自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从苏力先生和周详先生的描述中,中国的人治却有这层意思,问题的处理依赖于人与人的关系来处理,依据个人的协调来处理,但费孝通先生提出了一个“礼治”,他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在漫长的代际更替中,文化传承中形成),它的运行不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而是靠传统的沿袭,和法律的惩罚和限制是靠外力施加于人不同,礼的尊重更多的是靠个人的习惯和认识来维持,所以我们说“子不教,父之过。”

在这场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们的可贵之处,就是不带偏见的看待中国传统和现代文化。我们不能以现代的、西方式的法治去轻视或者贬低中国的乡土社会传统,轻易就批判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太过顽固不化,太“土”,太“落后”,而应看到为什么中国乡土社会和村民们会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这种现象出现的背后的文化、社会、地理、经济等各方面的原因。

最后,关于法治与法律信仰问题。先来说说案例,在影片《我不是潘金莲》中,李雪莲一开始就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而假离婚,后来她也许深知他们的离婚实际具备了合法效力,即法院没有错判,但她依旧不断上访,周详先生认为:“她上访有理没理都不是关键,关键是人治体制下的生活经验给老百姓指明了一条道路,只要你一直坚持在闹上访,说不定哪天就会因为什么偶发的官场变量因素,而使得某件事突然发生逆转。”这段话直指当前中国司法对于政治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使得没有判错的法官亲自登门向李雪莲低头。但是私以为这件事应当分两个部分来看待,其一,李雪莲最开始的假离婚行为的确是为了钻法律空子,而且是出于利己主义的角度,在这个层面她的确很懂得法律的规章制度和条文,算是一个“法精”,其二,她这种懂,其实仅仅停留在条文的层面,把法律当成一个可以为自己牟利的工具,在她内心里,仍然是传统的乡土的中国式的思维,她之所以在法院判决之后仍然不断上访,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不利于自己,不符合自己心中正义(也许对于别人来说未必正义),换句话说,她未必真正懂得法律中的契约精神和法律意义。她并没有法律信仰。周详先生慷慨激昂的捍卫的法律信仰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并未建立。大多数中国人拥有的还是传统社会中的“礼义”与“伦理”。因为这种法律信仰并不是中国社会“土生土长”出来的,又在具体的实践没有获得大家的普遍认可,法律还没有在人们心中建立一种普遍的信任预期,因此还未能替代“礼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问题的功能。

到这里,也许我们不禁会产生一个疑问,既然西方移植的法律并非中国“土生土长”的,而普世价值也许又存在边界,那么我们应该回到从前的适合我们的“礼治”社会吗?当然不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的普及,我们已经走在现代化的浪潮中,这时再讨论这种现代化是否过于西方?是否完全不合适中国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聚焦的是,在这样一种普适价值中,自由、平等、权利、公正等理念被普遍认同的时刻,我们应该如何让这种普遍权利和普适价值在中国独特的传统和文化中寻找到自己语言和生存方式。回到过去田园牧歌式的熟人社会、亲族传统的礼治社会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

换句话说,大幕已经开启,我们并无后路可退。唯有在浪潮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法治的大潮寻找自己的声音,才不至于抱残守缺或者被消失同化在海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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