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面对乘客的无理与辱骂,这几位司机的做法太棒了

同样是面对乘客的无理与辱骂,这几位司机的做法太棒了_第1张图片

2018年11月2日,震惊全国的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长江二桥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查明——乘客因乘车过站袭击22路公交车司机,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教训极其惨痛……

而同样面对乘客的无理、辱骂甚至殴打

咱们陕西这几位司机的处理方法值得点赞


今年9月18日下午,

一辆行驶在福银高速的大巴车上,

一名男子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

两次用手戳正在驾驶大巴车的司机头部,

司机并未理会,

专心驾车,

乘务员上前制止,

遭男子推搡。

事后,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


   11月2日,华商报记者来到商洛市汽车客运站找到当事司机邢建鹏,他说,当事男子身上有股酒气,一直嚷着要停车,但按照公司规定高速路上不能停车,他明确告知后,但该男子不依不饶并用手戳他头部,当时他也比较生气,但一直忍着。“车辆当时时速80公里,车上有45名乘客,男子在车上大概闹了3分钟,直到他将车辆驶出香王收费站。


   邢建鹏说,下了收费站停下后,他趁着男子回座位取东西时,让乘务员刘瑜下车报警,等男子返回车门位置时,邢建鹏关掉了车门。很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霸陵派出所民警赶到,将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邢建鹏驾车将乘客送往目的地后,返回派出所说明情况。


   “男子当时饮酒了,因着急下车上厕所,遭拒后与驾乘人员发生争执。”霸陵派出所冯姓民警称,经过他们调查,男子确实有戳司机头部举动并与乘务员刘瑜发生推搡,他们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报请检察院批捕,但检察院认为,男子行为危害程度不够,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11月2日下午,谈及此事,商洛市汽车客运站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王炜说,邢建鹏从事驾驶工作20多年,这次事件在受到男子连续挑衅的情况下,理性应对,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务员刘瑜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了意外发生。事后,邢建鹏和刘瑜分别受到了公司表彰。

同样是面对乘客的无理与辱骂,这几位司机的做法太棒了_第2张图片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2017年的宝鸡。

一名女乘客因为没听见司机提示,

坐过了站,

却要求司机停车,

在遭到拒绝后:


面对这样的情况

车上的乘客连忙劝阻

司机选择将车停稳后

第一时间报警!


最终

这名女乘客被警方带走!

做的好!

面对这样不讲理的人

就交给警方去处理吧!


司乘互殴应受到何种处罚

   针对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带来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思考,同样引人关注。


   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涛说:驾驶员的岗位特殊,方向盘决定着全车人,甚至路面上其他人的安全。争执多由下错车或是否购票等情形引发。作为驾驶员要克制,作为乘客要理解安全制度。其他乘客要采取必要手段立即制止两人的争执,车上的乘客是命运共同体,就像重庆这次事故,车上所有人遇难,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另外,有必要在社会上倡导这样一种理念,即正在执行工作职务的司机神圣不可侵犯。在车辆行驶的情况下,驾驶员和乘客的争执会危及公共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拘留几天,罚几百元钱,很多人都不在乎,应该入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认为,乘客与驾驶员在营运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争执、打斗,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应该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停车,其他乘客应该要求驾驶员停车,制止乘客与驾驶员的争执、打斗行为。


   乘客与驾驶员在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殴斗的行为,如果事件发生时的环境不会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可能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在行驶车辆较多的公路上,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入罪。

华商报记者 陈永辉 黄利健  陈有谋 部分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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