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害者到施暴者,她变成了自己讨厌的样子,犯罪究竟离我们有多远|检察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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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醉金迷皆是虚妄

文:贝壳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又称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摘自百度百科)

今天要提到的这个案子真真切切地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从恨到爱,从反抗到参与,廖某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深陷囹圄。

风雨飘零,第一次被掳被迫。

廖某,女,1988年生人,2007年左右被骗至温州火车站从事卖淫。2008年农历8月初8,一个人在店里的她被一男子持刀架脖威胁,后被关在温州一出租房内,李某要求廖某跟着他卖,廖某未同意,被关了近半个月。廖某在笔录中提到“有时不给我饭吃,就迫使我跟着他们卖,做他们的小姐,我一个女的没有办法,就同意了”。此后,廖某跟着李某辗转杭州、温岭多地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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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如烟 随风去


威逼利诱,再一次顺从。

2013年左右,李某在路桥金清镇开了卖淫店。廖某供述道“因为我跟老板有感情,当时也想嫁给老板,做老板娘”。加上李某对其威逼利诱:不做了的话一分钱也没有,拿工具打、掐脖子;继续做、帮看人的话,工资从每月的5000元涨到8000元,还许诺给其报名学车。廖某再一次顺从了。

化身帮凶,又洗脑又看人参与度升级。

2011年下半年,单纯的黄某从福建泉州老家来到浙江路桥廖某处学习美容,不料被没收身份证还被逼着卖淫,不从就挨打,被李某用拳头打头、用铁榔头砸腿、用手扇耳光。挣扎了二、三天,黄某便放弃了反抗。13年4月,因为老家亲人去世,廖某陪着黄某回家奔丧,到老家后便没收了其身份证,一边监视一边威胁,黄某一面害怕家人知道自己在外面卖淫一面觉得做这个来钱快,亲人丧事办完后又乖乖跟着廖某回了店里。

廖某平时也接客,吃住都和卖淫女一起,日常会劝劝卖淫女们,做做思想工作、洗洗脑,让大家安心在这里做,跑也没有用,替李某看人

2013年5月16日,不识字的何某来到义乌找工作(就是那个《鸡毛飞上天》里遍地是黄金也乌龙混杂的义乌),一陌生女子自称做衣服的并可以教她手艺,何某信以为真。17日,其被带至李某处,被要求接客,何某不从就被关在了店铺三楼,当着客人和廖某的面,打头、打脸、不给饭吃,19日,何某妥协并开始卖淫。23日中午12点,其向进来的客人求助表示自己不是做这个的,14时,警方到达现场,何某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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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争权利而非自由(胡适)


凄惨结局,意料之外又情理之中。

反观李某的犯罪手法:以来钱快的工作为名骗人上钩、以暴力和好话威逼利诱。

反思廖某在其中的作用:积极骗人(骗黄某卖淫),威胁逼迫(威胁黄某不回去就将卖淫的事告诉其家人),通风报信(看人、望风),同步洗脑(告诉自己和大家跑也没用)。

2017年3月6日,廖某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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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者迷


李某拒不认罪,否认自己容留卖淫、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案件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强迫卖淫,只要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即可构成。结合本案,强迫卖淫40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容留卖淫2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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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寄语

检察官寄语:

1.爱是身不由己,爱也让人身陷囹圄。失去理智、迷失自我都不要紧,害人害己,药不能停。

2.坦白从宽,抗拒从严。4年的公诉时光,见过“随便你写随便你判”的嫌疑人,见过“我认罪可是我喝断片”的嫌疑人,见过“我什么也没有做过”证据一来立马认怂的嫌疑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皆被法律制裁。不认罪,认罪态度恶劣,检察官可保留建议从重的权利。

3.不自我放弃,积极寻求机会。向过路人、向警察、向亲人、向嫖客、向一切人。机会稍纵即逝,但若连自己都放弃自己了,又如何奢望他人。

4.天上不会掉馅饼,倒是有可能掉陷阱。太容易来的钱多数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比如身体、健康、名誉、青春和自由。

最后,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作者:贝壳,一枚爱写字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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