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清晓集1:对“有关规定”的再讨伐

窗外的光线忽明忽暗,所有景色都被压缩了,连成一条条横线,开往成都的K817正在斜风细雨中行进着。

我靠在被褥上昏昏欲睡,车顶上的扬声器传来悠扬的笛声,随后这乐声渐渐化作背景,烘托出了极有磁性的男低音,在宣传“年年讲,月月讲,日日讲”的安全要求。Alas,这普通话怎么才能说到这么好!

男低音突然停止了。等等,刚才他好像说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如经我们开包检查,将按有关规定处罚”之类的话。

有关规定!行客君这辈子最讨厌的可能就是这种话。因为我懒,要是别人不卖关子,直接讲清楚是按照哪部法、哪条规定的话,就可以省去很多检索法条的时间,顺便还可以普普法,这才是我乐意看到的。

什么?我为什么要作死地强迫自己去把确切的法律规定检索出来?容我细细想想。嗯,可能是看不惯这些人“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丑陋做派吧。这些人自己也说不清楚具体规定到底在哪,就拿了“有关规定”来搪塞,只顾自己装了逼、下了台,可把百姓给坑惨了,真是全民法治局面形成的一大蛀虫。另一方面呢,行客君本身也有点强迫症。这病啊,也是够烦人,这几年还好,要是换作前几年,情况还更严重一点。举个例子,某天晚上失眠,我就开始数羊,一只羊,两只羊,三只羊……等等!羊有哪些种类?羊的寿命是多长?羊的交流方式有没有特别的地方?羊的发情期是什么时候?(坏笑)想到这些,我毅然摸出了手机。真够作死,不查出来更睡不着了!

虽说是闲聊,但我们还是切个题,甭跑偏了。跟“有关规定”经常放在一起讲的还有一个词,叫做“有关部门”。这该死的两兄弟还真是绝了!您看,这所谓的“规定”说的是法律规定,或者更严格地说,还包括政策和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个东西有什么相同点呢?

如果我们把人的各种行为和各种社会活动看做最基本的层次的话,类似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法律规定”那就是处于上层的东西。但是法律总是人,或者说人的代表制定出来的,离开了实施和执行,那就只能是死本子,搁在茅厕里兴许还有用,放在定分止争和规范行为这里就没有丝毫意义了。所以,我们把这种法律叫做“静态的法律”,就像癞蛤蟆,不戳它,那是不会动的。这“有关规定”,也属于静态的法律。

跟“静态的法律”相对应,当然就还有“动态的法律”。这“动态的法律”,就是说在执行中的法律,设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律程序的运行,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有条不紊。依旧把法律比作癞蛤蟆,这“动态的法律”,就是被戳疼了,扑扑跳的癞蛤蟆。那么上边我们说到的“有关部门”呢,就该是“动态的法律”需要着意关注的东西。

哎呀,这可不得了!从逻辑上讲,动态和静态结合起来,那就周延了,你没发法找到既是动态又是静态的东西,也没法找到既不是动态又不是静态的东西。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动态的法律”和“静态的法律”构成了法律的所有形态。

我们知道,在几千年前的古中国,法律是不公开的。至于不公开的影响,支持者认为不公开可以防止奸诈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反对者认为这完全是愚民政策,既然法律都没有公开,随便怎么处罚都是当权者说了算,那等于没有法律。支持者的论调就太悲观了,只顾芝麻,没顾着西瓜。于是,反对者的观点后来成了主流。这防止当权者说了算,跟我们防止“司法擅断”的提法很有几分相似。

回过头来看。本来,规定就是规定,应该讲明白是哪部法的规定;部门就是部门,应该说清楚具体是哪个部门。结果呢?全社会,不管是这里的火车,还是媒体,都在不遗余力地叫嚣着“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故意把确定弄成不确定,故意把明晰弄成模糊,故意把法律的公开弄成某种意义上的不公开,故意让人们大费周章地找法条,若是没有行客君这样的强迫症,怕早就放弃治疗,放弃了解法律、参与政治了。真是其心可诛! 把“静态法律”中的“规定”和“动态法律”中的“部门”前面都加上一个“有关”,把法律的所有形态都模糊化,那法律还运行个啥,也甭提全民讲法了——咱们都搞不懂这模糊的法律。

我们现在到处都在宣传法治,立法建设也是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最近不是又在开始讨论民法典的事情了吗。法律规定可说浩如烟海,如果说“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一部分原因是法律宣传不够到位”这一命题是对的,那么故意把这宣传弄得模糊又是什么道理呢?相互矛盾的立场,让人摸不着头脑。

最后还是化用关于学习的那句话:

法律规定的宣传、法治理念的形成,不在于有没有时间,而在于有没有努力。


哎呀,忘掉扒一扒上面提到的“易燃易爆品”的法律规定了,有兴趣的童鞋敬请关注:懂点法律很有必要2:Bang!易燃易爆品来了【已经发布,请猛戳下方的推荐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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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2  行客

于K817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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