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网络写手“迪迪出逃记”在微博、lofter、AO3多平台同步更新了以肖战、王一博为原型,并将前者设定为女性角色的同人作品《下坠》,未曾想就此变成一场互联网大论战的导火索。
什么是“同人”?文学经典也有同人
“同人” 这个词,在当代同人粉丝社群中的应用和字典中的意义不同,指的并不是“志同道合的人”或者“同事”,而是一种二次创作方式。
也就是说,借助一部(或多部)已经成型的叙事文本,利用其中的人物、情节和设定等,讲自己的新故事。也就是说,同人必须和它利用的原叙事文本有相似之处,但又必须在此基础上生发出不同来。
在网络上,这种写作通常发生于流行文化领域,但这并非必然,很多传统的“经典文学”,同样会有大量同人创作产出。这一切,纯看某部作品有没有引发读者或观众的创作欲罢了。
同人写作有很多种不同的形式,写作的欲望触发点也多种多样。同人可以拓宽原作品中的时间线,描述原作的人物在原作情节之前或之后的经历;可以摘取原作品中一个没有详述的细节,进行详细的断片式写作,补完人物的心理活动和动机;还能关注原作中没有受到重视的配角,想象他/她的经历和心路历程;甚至还可以颠倒或扭曲原作品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系统,以原本的反派为视角人物重写原作;
同人小说同样可以将喜爱的人物从原作的背景中抽离出来,放置于全新的环境和世界观中,开始全新的故事,例如将《水浒传》中的几个主要人物设定为当代黑社会里的人并由此展开故事;
同人小说中还包含混合同人等创作方式,将来自两个不同原作的人物放在同一个宇宙观中写故事,例如英国的很多间谍片和侦探片(如007、《神探夏洛克》、《王牌特工》等等)的主角常出现在同一个同人故事中;当然,同人写作中还会出现将作者本人或其熟悉环境代入的情况。
同人小说可以弥补原作中未尽的遗憾,可以让生死相隔的恋人重聚,可以想象原作紧张故事中的温馨一刻,也可以让无聊的日常里生出惊心动魄。
虽然同人这个概念大概近几年才开始频频出现在大众媒体上,但是“同人”作为一种亚文化社群和写作形式,已经存在很多年了。即使是从最严格最狭义的定义说来,英文的同人写作也可以说从20世纪60年代就由《星际迷航》的粉丝圈开启了,而中国当代网络上的粉丝文化社群和同人写作的历史也已经有二十余年。至今有据可查的,中国网络同人圈可以追溯到1998年桑桑学院网站的开办。
《星际迷航》剧照及衍生的同人文化周边
根据定义严格与否,对同人小说和时间线的界定还可以不断往前扩大。如果我们将定义放宽,不把同人写作限定在当代的同人社群内部的话,也可以把简·里斯的《藻海无边》看成《简·爱》的同人,把玛格丽特·阿特伍德的《珀涅罗珀纪》看成《奥德赛》的同人,改写《白鲸》的有《亚哈的妻子》(作者为赛纳·杰特·纳斯隆德),改写《小妇人》的有《马奇》(作者为杰拉尔丁·布鲁克斯)……这类当代的名著重写简直不胜枚举。
当然,当代网络上的同人写作和文学期刊上针对特定圈层读者的实验性写作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它们针对的读者不同,整个文学流通语境的预设也不一样。鲁迅的《故事新编》(1930年代,鲁迅以“补天”“奔月”等古代神话传说和历史人物为素材,运用现代小说技法创作的八篇作品)在写作手法上和很多同人写作并没有太大差异,但是他写作的文化背景和流通渠道就决定了,“乌鸦炸酱面”再像恶搞同人,也会和一篇在社群里写作的,讲述后羿嫦娥故事的同人故事大有差异。
当然,语境的差异,不等同于写作水平的差异。而即便有些同人小说的写作水平可能相对不佳,也不能说明这样的写作毫无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正在于它们构造并在情感上连接起了一整个粉丝同人社群。
同人文一直在“夹缝生存”
同人其实一直是版权讨论中的灰色地带。因为用别人(和机构)拥有版权的故事要素来写新的故事,这确实有可能侵犯现有的版权法。但是同人写作在不涉及营利的情况下,通常也不会受到版权方的追究。
同人圈的创作是出了名的礼品经济,成员们互惠、共同享有创作和情感,绝大多数的同人创作都是免费共享,牟取经济利益在同人圈是不受鼓励的。即使有少量营利,版权方也未必一一追究,毕竟诉讼本身也有成本,除了一些著名的“版权流氓”,很少有版权方会孜孜计较几乎毫无获利可能性的同人创作。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江南写了《此间的少年》,直到将近二十年后打算卖出商业影视改编权的时候,金庸才出手告了他。
然而,比起上世纪互联网之前的粉丝同人文化来说,当今的同人写作已经越发受到媒体工业的默许了。当年最严厉的一些版权追责方,如出品《星球大战》的卢卡斯影业等,早已对同人写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连在版权方面最喜欢出警的迪士尼,也在《冰雪奇缘》的全球爆红之后尝到了同人文化的甜头,同是迪士尼出品的漫威宇宙系列和星球大战系列,都有大量的同人创作。
与之相反的案例当然也有,例如《吸血鬼编年史》的作者安妮·莱斯,就非常严厉地制裁自己作品的同人。J.K.罗琳虽然明确表达过不喜欢《哈利·波特》系列的同人创作,却也没有滥用追责。但总体而言,在英文世界中,虽然有着严厉的版权约束,但是媒体和大众都已多少承认,同人创作是一件共赢的事,不仅不应视作侵权而被追责,反而在网络新媒体上可以起到推广原作的作用。
另一方面,目前法律界对于二次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有很多新的讨论。英美的法律里,现行的讨论中一般都已视同人为所谓“合理使用”,不侵犯版权拥有方的权利。著名的法学专家,哈佛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提倡一种适合互联网时代的“混剪文化”,而这种文化就需要更加宽松的知识产权规则。
关于版权讨论的背后,其实还有另一层更深刻的问题:这种“版权”是天然就存在的吗?现行的资本主义版权制度可以管理一切文化活动吗?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国际通行的版权制度肇始于18世纪,而版权的国际化更是接近20世纪才开始的现象。在更古老的口头文学传统中,一个人并不能拥有一个故事,而一个故事也并不会以同一个固定的形象出现。所谓“文学作品来自某个人独立的天才”,这样的观念和18世纪的浪漫主义文学思潮紧密相关。
不谈西方文学的例子,就说中国的明清小说,四大名著中的三部都起源于民间文学传统,《三国演义》和《水浒传》来自史传,《西游记》来自讲经,在成书之前都有漫长的口头叙事表演传统。
真正成书之后,也同样有漫长的传抄历史,很多明清小说最终印刷成为定稿的时候,都离传说中的成书年代差了很远。例如,相传成书于明初的《三国志通俗演义》,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嘉靖本;而我们现在通常能见到的《三国演义》,还是经清朝的毛宗岗父子编辑注解后的版本。
也就是说,在久远的口头文学年代,一个故事往往成于众手,人们也并不会自然地将其视作某种应当保护起来不可更改的私产,而基于这样的故事再创作其他故事(在宽泛的意义上当然也可以看作同人)——例如基于《水浒传》而产生的《金瓶梅》《水浒后传》《后水浒传》《荡寇志》等等——也就自然没有任何制度压力。
这是一种前现代的集体智慧,而这样的集体智慧,正如詹金斯在《融合文化》中指出的那样,在互联网普及的如今,也存在于参与式文化中。而粉丝们的同人写作,正是这样一种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并不是在主张资本主义版权制度需要立刻废除,而是想说明,人类讲故事的欲望从来都存在,而版权的压抑无法阻止这种创作的欲望。
在资本主义版权制度下,更应该担心的是同人这种纯出于情感的劳动因为僵硬的版权制度而被资本方剥削和利用。因为在现如今的媒体环境下,同人圈的创作为资本方带来的收益是明显可见的,而粉丝则往往并没有以此牟利的动机和权力,所以现实中出现的状况往往并不是资本方受到粉丝二次创作的侵害,而是粉丝的同人作品被资本方免费拿走作为宣传。
事件主角《下坠》:真人同人的“罪与罚”
这次将整个同人圈、粉丝圈都拖入腥风血雨境地的同人文《下坠》,却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上文介绍和分析的基于虚构文本的同人写作,而是属于真人同人,也就是Real Person Fiction,简称RPF。
讨论真人同人的难度在于,它和基于虚构文本的同人写作完全不同,本身并不具有一个封闭的原始文本可资借鉴。但是,正如文化研究学者理查德·戴耶所言,明星的公众形象本身也是一种文本。真人同人是在明星呈现出的公众形象基础上的创作。粉丝根据自己看到的舞台/影视剧演出、新闻、采访和各色小道消息,构造起一个关于该明星的形象想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思自己的故事。
在某种意义上,真人同人里的人物和实际生活中的名人关系并不大。粉丝用来构造故事的是名人的公众形象和自己的推断解读,必然包含相当大的选择性和主观性。粉丝们处理的与其说是名人,不如说是这些名人表演出来的“人设”和粉丝自己添加补完的想象。
所以说,喜欢真人同人的读者虽然会关注名人的各种新闻,但本身并不一定在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究竟是怎样的样子、人际关系如何。归根结底,RPF不是真实,往往也并不企图成为真实。在落笔的那一刹那,真人同人就默认了虚构性,默认了读者自身的干预。
真人同人里的人物当然会和现实中的名人有相似点,而这样的相似点可能很多,令人觉得简直以假乱真,也有可能只有少许,甚至只剩下名字和一些外貌特征。但在社群里流通的本质,使得判定文本质量和合法性的任务落在了社群内部。也就是说,和所有以往同人圈的事务一样,一篇同人小说的写作和设定是否合理,本身就应当是社群内部通过讨论和协商之后达成的共识。一切都是可讨论的。
真人同人在同人写作中属于小众和边缘。
英语世界粉丝文化研究的奠基之作《文本盗猎者》作者、南加州大学传媒学院的亨利·詹金斯曾经说过,他在写作《文本盗猎者》时,虽然提及了大量关于同人写作、视频、绘画、音乐的内容,但是完全没有提到真人同人这个特殊的种类。究其原因,他提到80年代时曾经有恶意的反耽美粉丝,将一些真人同人作者的真实姓名透露给了一个反对耽美写作的演员,引发了整个同人圈的震荡。所以他在写书的时候,有很多粉丝同好都在私下里请他不要提到真人同人。
类似的事件在90年代又发生过一起,一部加拿大电视剧中的女演员看到了一篇写到她的真人同人,威胁要控告传播这部小说的邮件群组。虽然没有付诸实施,但此事仍然震慑了整个英语世界的同人圈。这两件事情一起将真人同人按在了地下传播的途径内,直到2000年以后才慢慢浮上较为大众的网络平台上。
但2001-2002年后,社群内部的意见慢慢开始转变。如今英语世界的粉丝圈,多数人倾向于赞成RPF的合法性,认为写作RPF并不构成对真人的骚扰。
关于真人同人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的粉丝在网络上已经争论了很多年。但因为各种道德约束和伦理考量,相关的学术讨论并不是很多。总体来讲,写作者道德边界和礼貌距离的划定,更多体现的是社群内部多次矛盾之后的妥协,而非法律层面的约束。
由于暂时没有见到可以参考的现实法律案件,所以也无法确证名人真的诉讼了真人同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而道德和礼貌边界的问题,根据时代不同和文化不同也多有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如今无论在什么地方,同人写作包括真人同人都已经不再是一种需要偷偷摸摸进行的爱好。中国也是一样。名誉诉讼在中国属于自诉案件,理论上没有任何其他人,包括粉丝,可以控诉甚至擅自判定某篇文章是否侵害了名人的名誉权。每个人不同的道德标准,也决定了擅自判断必然会造成混乱和不安。
和基于虚构故事的同人一样,写作真人同人同样是普遍创作欲的体现,名人让渡了部分隐私权,而见到并喜爱这些人的粉丝,据此想象并创作,也是名人文化生态的一部分。
古往今来许许多多以立传为名的虚构创作,本质上都是基于真人形象文本的再创作,甚至莎士比亚的历史剧也一样。现当代的很多著名小说也都多少化用了真人故事,比如毛姆的《月亮与六便士》,虽然没有提到名字,但是人人都知道他写的是画家高更的生平。
如果一切文学创作都不能从现实和历史中取得题材,如果所有涉及真人的虚构写作都需要取得真人的同意,那么文学史便会少掉许多优秀的作品和乐趣。
在这种背景下讨论《下坠》,并不是想证明它和《故事新编》一样重要————不可否认的是,当下流行于网络空间的同人文章,虽不乏优质水准之作,但整体门槛较低,早已成为了一种无需文学素养,人人都可以参与创作的大众文化——而只是想展示它的创作流通的文化语境,以及所联系着的广阔的普遍的人类的创造力和表达欲。
这篇故事很普通,它是一个喜爱肖战和王一博的粉丝,为自己喜爱的人想象出一个特殊的情境,让人物在其中游走互动。作者想象她喜爱的两个明星,如果沦落在极端恶劣的生存境遇中,成为受社会歧视的边缘人,以自己的善良、宽容和爱能发展出怎样的故事。
仅此而已。
破除了一切表面上的惊世骇俗,同人创作就是这样的一种文字。
或者也可以说,对于人类,文学就是这样一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