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小贴士

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小贴士(二)

为加强宣导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供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按照人民银行公司保险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我司已于5月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上一期的小贴士向大家介绍了近年来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以高利诱惑、讲座推销方式集资诈骗投资者。本期小贴士为大家介绍保险行业近年来非法集资的趋势、非法集资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u  典型案例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其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该公司在同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网站共注册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

手法分析:公司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同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证据显示,截至当日,已兑付7000余万 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投资者风险提示: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是行业初创期的阵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对市场的定位不准确,或是某些平台从起初就抱着诈骗的心态,在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钻空子。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严防信息造假

  u  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案件形式:

主导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u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趋势:

传统的主导型案件占比下降;参与型案件占比上升;被利用型案件风险加大;新的作案手法时有出现。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存量风险尚未化解,增量风险还在增加。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

u  非法集资对社会的危害:

1、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u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罪名: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u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社会公众:“三查、两配合 ”,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保险机构:完善自身内控制度,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做好保险消费者防范非法集资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加强与外部力量的沟通与联动,形成合力。

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渠道,健全非法集资案件预警体系;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排查活动常态化,守住风险底限。

你可能感兴趣的:(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小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