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行使解除权时未尽通知义务,如何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达成鹅卵石买卖口头协议,由乙雇佣船舶将鹅卵石运送至甲方码头。乙按约运送该批鹅卵石至甲方码头后,甲乙双方再次口头商定付款时间,甲逾期不付款的,乙可解除合同。

后甲未能按时付款。乙未在约定期收到货款,即在没有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开走船舶,另行销售鹅卵石。甲不知乙已离开码头,于第二日支付了全部货款。此时,乙才告知甲已离开码头,鹅卵石也另销他人。

后双方为货款返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

很显然,甲方迟延付款构成违约,乙方依据双方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乙方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开走船舶、将货物另销他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符合法律规定,乙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无论是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均需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合同未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合同解除权人的通知义务。依据该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就说,在甲未收到乙解除合同的通知前,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甲、乙仍应接受合同约束。

二、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乙开走船舶、将货物另销他人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甲、乙约定,乙将货物运至码头。现乙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开走船舶、将货物另销他人,明显违反约定,构成违约。

三、乙方责任的承担

甲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毫无疑议。但乙开走船舶、将货物另销他人,也构成违约。此时,如何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迟延付款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较之下,乙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远大于甲的违约行为。

四、其他

有人提出,即使甲已经付款,但依然构成违约,乙还是可以依据双方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笔者认为,甲第二天付款,虽已构成违约,却并不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乙完全可以通过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弥补自身损失。此时如果任由乙解除合同,无疑会扩大损失,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应限制乙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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