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生下遗腹子:情理法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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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网友发帖称:同学28岁,家中独子,确诊肝癌晚期。他妻子得知后,打掉腹中五个月的孩子,提出离婚。

同学父母求儿媳留下孩子,提出赠予上海房产及两百万现金,且不需要女方抚养孩子,但女方还是执意打掉孩子。

原帖下九千多条评论,觉得这个女子狠心的有之:

不想道德绑架,不能指责这女人,但这样的女人我不会娶连做朋友都不想!!!

猜测同学夫妻感情不好,所以才不愿意留下孩子的也有:

我并没有指责女方的意思,我尊重她的个人选择。我觉得就是如果女方和男方有感情,可能会思考,纠结一阵子考虑拿掉孩子,我仅从po对女方“第一件事就是拿掉孩子”和“执意”的描述里觉得她和老公没有感情。

纠结的也不是没有:

留对女方狠了点,不留,对男方狠了点。但是孩子真要生下来,又是一堆问题

这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但我觉得在不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去指责这个女子并不公平。

因为帖子里的确没有说这对夫妻的感情怎么样,只说两家门当户对。

大难临头不各自飞,能同患难的夫妻,多数是感情好、相爱的,根本不舍得离开。

大家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说应该讲夫妻情义,一日夫妻百日恩当然容易,但如果是自己和丈夫介绍认识,觉得双方条件差不多就结婚了,没有感情,婚后也没培养出感情。

更甚至男子可能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病情(肝癌不是一下子来的),你愿意照顾这个不久后就离世的男人吗?

其实作为女性,我想我可能狠不下心来离开。

但我不认为这么做的女性就应该被指责,因为这件事情没落到自己身上,没法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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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腹中的孩子,不留下就更不奇怪了。

毕竟对于大多数中国人(男女都有)来讲,始终认为孩子是为男方生的,"我为你生了孩子"云云。

什么时候女人能够明白生孩子是因为自己想生,不只是为男人生,生育子女就不会再那么纠结了。

就算夫妻感情不好,丈夫生命到了尽头还要给他这个打击,这个女子的确够冷血,理智的有点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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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人没有独立抚养孩子的勇气,不生难道不是负责任的表现吗?

明知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自己又没有勇气独自将孩子带好,而且孩子还可能有疾病风险(肝癌不遗传,但有一定的家族聚集性),为什么要生下ta呢?

当母亲不愿意生ta出来,孩子出生后,这个单亲妈妈会不会把负面情绪发泄给孩子?让孩子感受不到母爱?

如果妈妈不想抚养,ta作为一个没有爸妈的孩子,会不会被歧视?就算衣食无忧,会不会缺爱?

爷爷奶奶把ta当做情感依靠,会不会特别宠溺?养成熊孩子?

如果爷爷奶奶在ta没成年就瘫痪或者去世了怎么办?

在生孩子之前考虑到这些风险,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吗?

公婆的一句"留香火,不用你管孩子"就决定孩子的一生,未免太武断了吧?

作家李筱懿说过,一个女人适合生孩子的时机是你可以像单亲妈妈一样独自抚养孩子的时候。

这要求虽然苛刻,但也说明选择当妈妈是需要有勇气和心理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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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个女子有生与不生的权利。因为:

生育权属于女性的绝对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怎么保证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读是:

生育要尊重女方的意见,对男方的诉求,给的出路是,可以找别人生。

因为男性的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但行驶这个权利时,不能侵犯女性的不生育权。

对于正常的夫妻而言,男方希望生育后代,女方不愿意生育后代,要想维持婚姻就得一方妥协,否则就离婚收场。

所以在结婚前对生育意愿达成一致很有必要。

这对夫妻,如果丈夫希望留下孩子,妻子执意打掉孩子,这段婚姻也不可能走下去了。因为妻子不光剥夺了丈夫的生育权,还深深伤害了他的感情。

这不是一件容易说清楚的事,牵涉到了权利、情感、道德,不能用对错来评判。

只希望这位女士将来不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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