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翔名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文翔名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为了规范上海市松江区文翔名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
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
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一具有维修资金管理资质专业银行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二)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二)按初次缴纳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三)一项方式筹
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二)分期交纳,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
(三)三个月内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下。
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的,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上门征询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业主委员会商量决
定,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字认可。)
(二)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业主大会或上门征询业主意见
决定)
第五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
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
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
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维修单价在1 00元/平方米以上的,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审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
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
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
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
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1 1年7月1 6日 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
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
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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