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被熟人”的我,现在慌得一笔

大家好

我是最近被某猪、某程、某宝、某团、某眼……

不断“杀熟”的好奇

我现在慌得一笔

大数据时代:“被熟人”的我,现在慌得一笔_第1张图片

“杀熟”我倒是懂的

自古就有

通常出现在B2B领域,

越是知根知底的采购商

供货方越是容易达到自己的收益最大化

而卖家真刀真枪对着熟人消费者,

反而不多,

因为只要不是感情用事,比价的机会总是有的,

只有达到合适的价位,起码让交易看上去公平

才能真正成立。

那么

问题来了

杀熟、杀熟

就算要杀,难道不应该杀个熟的吗?

为什么连我这样刚在平台注册的小萌新

也要被……

难道还有“杀生”的套路?

按捺不住好奇心的我

经过一番打探

原来好奇近来接连遭到的

根本不是“杀熟”

而是它的娘家兄弟——

“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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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大兄弟虽然也以“杀熟”为己任

但更进一步的是

它不单杀熟

还是个“自来熟

它有个“千人千面”的个性化推荐系统

能把搜集到的用户的个人资料、流量轨迹、购买习惯

等行为信息

通过平台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

乖乖!

听说过信息不对称,没见过这么不对称的

一方面,

商家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我的偏好、消费习惯、买卖决策等信息,

据此大体推断出我的认知局限和对价格的敏感程度,采取最恰当的价格策略

而另一方面,

我认为网络平台降低了我的搜索成本,

(实际上它可能只是节约了信息获得成本

却提高了比价的成本)

并且陷入了互联网更开放

所以竞争更充分、价格也更便宜的惯性思维

于是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开始了

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也难怪不少专家建议改变这个术语的翻译

说白了

就是同样的东西向不同的人收不同的价

比方说,某款产品(成本5元)

有甲、乙、丙三名买家

愿意支付的价格分别是10元、8元和6元

6元定价虽然保证了销量,利润却只有3元

10元定价利润5元,但只能卖出1个

而通过价格歧视,可以得到9元的利润

按照经济学家的分析,价格歧视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

因为通过价格歧视

产品卖方能把原本属于买方的消费者剩余

(定价6元时,甲的消费者剩余是4元、乙是2元)

转移到自己这里

卖方不会为获得更高的统一售价

而放弃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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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张简单的价格需求曲线,如图可见价格越高,需求越小

经济学家把这个能生产却不生产的部分,称作“无谓损失”

而消除无谓损失,就能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某巴克为价格歧视站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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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得贵

难道是为了我自己吗?

还不是为了让你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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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米国就是个卖咖啡的,

到了你这儿,非要给我贴个布尔乔亚的标签,

怪我咯?”

想当初有网友爆料用苹果打车贵过安卓

后面虽然证明其本身是个乌龙

却扯出某些

视频、社交、读书软件的会员费用

苹果普遍贵过安卓的实锤

如今看来

大家也都是在为了社会福利最大化

而努力奋斗嘛

嗯嗯

我听说经济学家还认为小偷是无害的

因为他们只是将别人的转移到自己这里

社会福利的总量并没有变化

(鼓掌!)

我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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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也就是说,法律(至少在价格法)里

判定价格歧视违法的前提是

1、买主是经营者

2、这个经营者还具有同等交易条件

又一个也就是说

针对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并不违法

对此,我只有两个字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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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19号,

《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算上16年12月的初审,

17年10月的二审,

这已经是第三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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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觉得吧

我还可以再抢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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