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14岁该不该提高?去年性侵案最小受害者仅4岁_第1张图片](http://img.e-com-net.com/image/info12/7f7abf6b41304d0a9fb3b2876a123468.jpg)
![](http://img.e-com-net.com/image/info12/fd3442109b6c42cfb1923366d473a7df.png)
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29万人,同比增长24.2%。
文 | 盛倩玉编辑 |小豆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机制建设成为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议题之一。
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九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与此同时,“性同意年龄”的建议调整也备受关注。在两会上,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将对有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由现行的14周岁提高至18周岁。
大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是这两个话题中的关键词。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性同意年龄?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别急,听小南慢慢解释——
指责未成年人“该懂事了”
今年4月,《南风窗》报道了少女李星星“养父”涉嫌性侵的恶劣事件,报道称,自2016年起,刚满14岁的少女李星星即被44岁的“养父”鲍某明多次性侵。报道立刻引发广泛关注。
此后事件持续升温发酵,互联网上却分化出现不同声音。
有观点认为:女孩与鲍某明存在“恋爱”或是“包养”关系;女孩是“自愿”在一起……
此类观点在对鲍某明表示“理解”、“体谅”的同时,也难免将矛头对准了女孩。
目前,微博上“韩某你良心痛吗”超话(
韩某指李星星
)已经有了574条贴子,阅读量达到了260万。甚至有网友责问,“良家少女能干这事么?”“不要当寄生虫”等等。
每当出现类似事件,真相在双方各执一词中变得愈发模糊。
“现在的小孩太可怕了”
“14岁该懂事了”……
类似的声音将矛头指向未成年人,看似在“讲道理”,殊不知在社会环境、两性权力存在结构性不平等的情况下,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更为艰难。
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目前,普遍认为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所谓性同意年龄,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性自主决定权、可以有效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
据李星星称,鲍某明恰恰是在她满14岁时,对她实施第一次性侵。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没有明确规定“性同意年龄”。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表示,性同意年龄属于外来语。“性承诺年龄”(age of consent)或“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各国规定从12岁到21岁不一,多集中在14~16岁。
而国内专家学者根据相关法条作出解读,提出我国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我国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也就是说,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只要知道对方是幼女,不管对方同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男童的性同意年龄也一样。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
对此,人大代表朱列玉在2020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中提到,我国性教育较为缺乏,14周岁的女孩大多数不懂得“性”,也没有性保护意识,所以建议分三种情况有区别地划定性同意年龄。
朱列玉建议:“对于有些存在监护关系或者教育关系、管理关系的对象之间(比如师生关系),发生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达到18周岁。对于一些一般的性同意年龄应有16周岁,比如两个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认识的,发生性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满16周岁,而像那种青梅足马、两小无猜的情况,比如初中生情侣或是自小一起长大的具有信任关系的孩子之间,两人年龄差别不超过5岁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过半数性侵者“多次作案”,最小受害者仅4岁
5月18日,2020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召开,《“女童保护”2019 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在会上发布。《报告》根据2019年度媒体公开报道案例,以及对31省份的家长进行的线上问卷调查,呼吁社会各方关注儿童被性侵和防性侵教育缺失的严峻现状。
《报告》显示,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为4岁。
在301起案例中有,有167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55.48%,包括对同一受害儿童多次性侵,也包括多次对多名儿童多次性侵。
《报告》指出,在没有外界力量阻止的情况下,施害人往往会多次作案,不会自动终止,持续作案往往达到2~3年。
2019年度曝光案例中,最长持续作案时间达到22年。
施害人呈“高龄化”,最大年龄94岁
2019年度曝光的301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50起表明了施害人年龄。施害人年龄最小的仅13岁,最大的为94岁。
150起表明施害人年龄的案例中,施害人18岁(不含18岁)以下的占10.00%;
施害人40岁以上的占比59.33%。
熟人作案超七成,家庭成员性侵问题复杂
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达70.43%。
其中,家庭成员作案更具隐蔽性,后续治理和相关工作难度也更大。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案例,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孩子不敢报案、不敢声张的情况屡见不鲜。
小学和初中学龄段受侵害比例高
在
受害人年龄分布上,301起案例中,受害人14岁(不包含14岁)以下的173起,占比57.48%;14~18岁(不包含18岁)的49起,占比16.28%;表述为“未成年”“幼女”“儿童”的79起,占比26.25%。按照一般学龄段来看,可统计出的7~12岁小学学龄段的125起,占比41.53%;13~15岁初中学龄段的56起,占比18.60%。
![性同意年龄14岁该不该提高?去年性侵案最小受害者仅4岁_第8张图片](http://img.e-com-net.com/image/info12/d27100b1166b47b594c314ef27ecc294.jpg)
网络性侵呈高发态势
301起性侵儿童案例中,网友作案21起,包括线上作案和线下作案(网友约见面后实施性侵),占比9.91%。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分析,现如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机会显著增多,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例呈高发严峻态势。
例如,利用儿童模特筛选等事由将女童约到现场实施性侵,利用儿童防范意识薄弱拍摄其色情视频照片,或通过网络传播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等等。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后两年同比分别增长6.8%、24.2%。
最高检等九部门共同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意见》又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
《意见》根据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类型及常见特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为了及时制止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
最高检发布相关案例
5月29日,最高检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一起“严肃处理瞒报行为”的案例。
2018年3月17日上午,某中学保安陆某某在保安室以亲嘴等方式对苏某某(女,14岁)进行猥亵。3月19日下午,又以看其饲养的小动物为诱饵,将苏某某从学校保安室带至其住宿的工棚内,以压身、摸胸等方式进行强制猥亵。
3月20日上午,苏某某将被性侵一事反映给学校老师。后苏某某姐姐、陆某某和老师三方在学校内签订协议,约定由陆某某所在劳务公司代为赔偿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家属就此了结此事,不再追究陆某某责任。
3月21日,苏某某得知此协议后表示不满,要求追究陆某某法律责任,遂拨打电话报警,本案由此案发。
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陆某某提起公诉,并从严提出量刑建议。陆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被学校开除。
据悉,本案中,苏某某在校园内两次遭受性侵,学校均未能及时发现;在得知其被性侵后,学校老师也未能按照杭州市萧山区有关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其未能及时得到保护救助,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创伤。
据此,萧山区检察院向区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涉案学校依法依规查处有关人员,切实查找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整改;建议联合区公安分局建立全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机制,明确把学校工勤人员一并纳入入职查询人员范围;要求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化教师群体的报告责任和对被害学生的救助义务,明确不报、瞒报、漏报等处罚规定,切实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来源|南都周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