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附思维导图

学子 CH 的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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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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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案例:

例1, 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丈夫是正犯(实行犯),二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子是共犯(帮助犯) 。

例2, 甲乙开车来到某公司,欲盗窃公司仓库,对公司保安经理王某(正式职员)说:“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钱的,有你一份。“王某答应。甲乙盗窃了公司财物。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

[总结] 通过例1 、例2 可以看出,关键是看谁是实行犯。谁是实行犯,就按谁的身份特征来定罪名。以往理论认为,谁有身份就桉谁的身份来定罪名。如果这样,那么例2 就需要按照王某的身份(公司职员)定职务侵占罪,问题是王某只是帮助者,不可能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而甲乙又不是公司职员,也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而一项共同犯罪不可能缺少实行犯。

例3, 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安保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乙是物流主管( 非国家工作人员) 。乙利用职务便利佼吞公司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

例4, 甲(投保人)和乙(保险公司职员)合谋诈眼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由乙负责通过欺骗其他同串,办理保险公司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 万元。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哨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买行犯,乙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登罪论处,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买行犯),择一重罪论处,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传统理论认为,甲乙是共同犯罪,应定同一个罪名,例如按照乙的身份来定,都定职务侵占罪。问题是,如此,甲定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而这比给甲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处罚要轻,就不当地轻纵了甲。

例5,国有控股公司里,甲是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财物。该案依照司法解释处理, 乙的身份地位高,按照乙的身份来定罪,对乙以贪污罪的买行犯论处, 对甲以贪污罪的帮助犯论处(如果对甲以职务侵占罪的买行犯论处,处罚会更重,司法解释的做法就便宜了甲) 。

[ 总结] 第一,谁是买行者,就依谁来定罪。第二,大家都是实行者,依想象竞合处理。第三,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定罪不需要定同一个罪名。

[ 例外] 司法解释制造的例外心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这种情形屈于: A 身份者是正犯+B 身份者是正犯,本来应该按想象竞合处理,如例4 。但是,司法解释规定按主犯定罪,就只能按照主犯定罪。主犯的确定,主要是看身份地位高低、职权大小、作用大小。这种司法解释只能被视为一种例外规定。也即,除了司法解释污染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情形外, 其他情形依照正常原理处理。

结合类型

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
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A 身份者是共犯+B 身份者是正犯
A 身份者是正犯+B 身份者是正犯

处理结论

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例l )

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无身份者定罪)(例2)

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B 身份者定罪)(例3)

按正犯来定罪,此时存在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例4 )

例外: 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处理(例5)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在此没有新的知识,只需要运用前面的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的处理办法即可。

例I (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却误以为丁是丙,将丁打死。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 也既遂。

例2 (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 乙因为没有瞄准,不怕打死了附近的丁。依照具体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照法定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在此没有新的知识,只衙要运用前面的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的处理办法即可。

例如,甲乙共谋打碎蜡像馆的珍贵蜡像,甲什么也没打中,乙却将丙误以为是蜡像而打死。乙既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又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对于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没有连带性,不需负责。

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这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1)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例 (对象错误),甲教啖乙杀害丙,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乙不要认错人、杀错人,乙在丙下班的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而杀害。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犯乙产生对象错误,教啖犯甲构成打击错误。依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依照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2)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例如,甲教啖乙打死丙的珍贵宠物狗, 乙因为没有瞄准, 不慎打死了丙。乙既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又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由于乙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甲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对于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没有连带性,不需负责。

教竣犯与间桵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I) 以教竣犯的意思,实施教竣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贵任能力, 教峻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乙不断点头,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啖犯既遂。甲只有实施教啖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 不构成间接正犯。有人会问:那实行犯在啪里?买行犯就是乙,乙的行为属于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

(2)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竣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串买,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啖犯既遂。甲主观上想支配乙,也实施了支配行为(引诱行为),但是未能形成支配力,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间接正犯的菏手标准是被利用者荷手实行。在乙着手杀人前, 乙因为具有贵任能力,导致甲对乙缺乏支配力,甲只能构成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的教峻犯既遂与间接正犯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的教峻犯既遂。

(3) 以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

例如, 医生甲欲杀死病人丙,欺柴护士乙,让给丙注射一个针剂,买际上是毒针。乙发现是甜针,但仍然来到丙的病房,庄射给丙,丙死亡。甲故意引起乙制造了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啖犯既遂。甲给了舜针, 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既遂。甲主观上想支配乙,也实施了支配行为(欺骗行为) , 但是未能形成支配力,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教啖犯及帮助犯)既遂与间接正犯犯罪预备,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论处, 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教峻犯及帮助犯)既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屈性原理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实行者若无罪,教咬者、帮助者也无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行者处在预备阶段, 则教咬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则教竣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

例, 甲入户盗窃,乙埠守望风。甲在预备阶段被抓,乙构成犯罪预备。甲在实行阶段被抓, 乙构成犯罪未遂。也即,如果有一人诸手实行, 大伙(教啖者、帮助者及其他实行者)就都进入了实行阶段,其他人就别想再成立犯罪预备。

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

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贡献。


参考资料:柏浪涛的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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