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缴“五险”不缴“一金”的公司,为什么这么理直气壮?

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对社保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当代企业的法定责任。但是目前在大多数民营中小型企业中,仍有很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还有很多从节省成本来考虑,给员工只交“五险”不缴“一金”。

对于这种现象,在很多不太发达的城市是非常常见的。而且,为了扶植当地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当地劳动局都会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你会选择怎么办?

1.为什么只缴“五险”不缴“一金”

这主要是从人力成本考虑。缴纳住房公积金虽然对员工来说有利,但对企业来说会推高企业用工成本。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5%-12%来计,一般公司的比例是全单位统一的,个人比例与公司的比例相同,且住房公积金缴纳后不像社保进入统筹账户。住房公积金缴纳后,公司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公积金账户,可以用于买房、还贷、装修、租房、房屋维修甚至是离职后取出来。

如果月缴费基数3000元,按照12%比例来缴纳的话,单月公司和个人合计缴纳720元,这是完全进入个人账户的,而公司单个员工一年就需要多承担4320元的费用。如果公司人员规模在30人的话,一年住房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就是129600元,这对一个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很多中小型企业一般都不会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法律上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是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并不完全等同于“必须”,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未员工缴纳公积金用词都是“应当”,但不完全等同于“必须”。“应当”在法律规范中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一般性要求,允许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必须就必须无条件遵守,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应当是引导性的义务规范。

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说,很多HR都会把它解读为:用人单位缴存公积金并非强制性的义务,只是引导性的,因此不会由此纠纷问题,而承担法律后果。再加上地方政府扶持和庇护,用人单位自然是不愿为员工缴纳这笔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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