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再担心遗嘱公证、继承公证傻傻分不清楚


律师啊,你能不能帮我看看遗嘱怎么写,写遗嘱是不是一定要公证?不公证的遗嘱是不是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拿着公证过的遗嘱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房屋过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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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姐最近很苦恼
母亲再婚,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
父母、配偶、子女
母亲名下的财产已经很多,养老绰绰有余
更不想母亲继承之后作为和后爸的共同财产
自己的孩子尚年幼
想自己百年之后,财产都给儿子
没有时间去公证处办公证
但是不把遗嘱写掉
强迫症又发得厉害
那可如何是好?


其实,遗嘱不是公证才有效,除了公证遗嘱以外,根据遗嘱的形式还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每种遗嘱在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所立的遗嘱,才能保证遗嘱形式的合法性。


因此,A小姐可先自书遗嘱,如果觉得自己还是想办理公证的话,等有空了再去办理公证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问题来了
既然自书遗嘱也行
为啥还有公证遗嘱
有啥区别?
唬谁呢?


继承法第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如果立了公证遗嘱的话,除非公证遗嘱撤销,除非后立的公证遗嘱才能变更前面的公证遗嘱。
所以如果一旦选择立公证遗嘱的话,一定要慎重对待遗嘱的内容。


3.
听说即使立了遗嘱公证
房屋继承更名的时候有必须继承公证才行


这个说法不完全对
但以前确实是这样办理的
一份通知已经将这种过户模式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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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好了,总结两点

遗嘱并非一定需要公证,还有其他形式。

房产继承现在有三种方式,公证继承只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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