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判例法在中国不适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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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在中国不适用的原因:

1,关键因素,法官,传统思想

       基于判例法而产生的法官(甚至他们教学就是以案例分析为主,从案例中寻找判案的法律依据),因而我认为他们具备高超的司法技巧,再加上其严格的教育制度和严格的律师行业准入标准,法官通常能够很好的利用判例法解决实物。同时其判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和与此相配套的运用方式和监督体系,一脉相承,历经岁月冲刷,历史洗礼,能够更好的做到刚柔并济,从而有先天的优势!

2,判例法本身来说,从最早的《年鉴》到后面的法律报告以及其发展,都为其判例法的适用奠定了基础 ,而中国一向以成文法为主,且所有的判例良莠不齐,法官素质不一(司法技艺不高),因而既无法保证公平,也做不到依判例法进行判案!

3,从“遵循先例”的原则来说,必将引起先例和成文法的冲突,最终可能会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4,中国民族多,习俗,文化各不相同,更适合因地制宜(尊重公序良俗原则),判例法在某些少数名族地方很难实施!且民主观念较为落后,公民参与度不高,无法做到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可能由此导致司法腐败。

5 ,中国的社会环境决定了要用有序对无序,而不是无序对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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