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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还是敲诈勒索

2016年11月底,青岛市北区某口香糖供销柜台,遇到这样一件事,让店长及店员手足无措。几个成年顾客在柜台买了两盒口香糖后,直接送去了质检局(实际系掉包的口香糖)。随后质检局得出检验结果,该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这几位顾客随后来到柜台找到店员,声称:“我在你们这儿买的口香糖是假冒伪劣产品,我们是“打假”专业人士,给我们两千元赔偿费,我们就不声张,同时也不向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举报。如果你们不给我钱,我们就把这件事闹大。”店员小张刚来到店里不久就遇到这样的事情,当场就蒙了。在惊慌失措中小张打电话给了店长李红。李红来到现场后,双方就产生了争吵。李红声称,我们的货物都来自正规渠道,所有的货物都有进出记录和查验证明等材料,这口香糖绝对不是我们家的。“打假”人士当场拿出了小票,证明就是在你们家买的。李红为了不影响声誉和正常营业,暂时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坚持改天拿现金给对方。“打假”人士见对方如此强硬,无奈答应了李红。事后李红听周围人说,这几个人最近一直在附近转悠,肯定是在踩点,不是什么好人。李红因为有多家连锁柜台,害怕对方拿了钱后,再去其他连锁店做同样的事情,同时也不甘心吃这样的亏,于是咨询了律师该如何处理。律师建议该案可能触犯刑法,建议立刻报警。目前该案尚在处理中。(本案例系真实案件改编)

近年以来,我国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通过多种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部分犯罪分子打着“打假”的旗号从事于敲诈勒索活动,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性。该案“打假”人员可能触犯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打假”人员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的行为,强行索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但是敲诈勒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我们因此会有两个疑问:第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第二,多少次才算“多次敲诈”?

问题一:敲诈勒索罪的数额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那山东省高院有没有具体具体标准?根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执行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即只要“打假”人员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了三千元才满足起刑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换句话说,“打假”人士有上述行为,就按1500元的标准。

问题二:多少次才算“多次敲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假若“打假”人士尚未构成上述要件该如何处理?是不是不受法律追究?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即使“打假”人士即使未触犯刑法,那也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我们另换一个场景。店家为了多赚钱,卖给了顾客不合格的产品或者食品怎么办,消费者该怎么办?我们建议消费者可以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工商局等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颜律师

15621172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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