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实施开始倒计时,电商卖家需要注意些什么?
在2018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并且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我国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内首部综合性法律。
此次国家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具体内容是那些呢?
01.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已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电子商务法》约束。
02.
来年之前,个人开网店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起步几乎0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依法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后,还需在主页或者其显著位置,持续公式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的需要标注链接标识。
“电商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商平台经营者对违反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由监管部门进行责令期限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亲,给5星好评立即返现5元红包!”一方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或者购买水军刷好评的行为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拒绝一切误导性消费!
04.
每年“双十一”标志性购物狂欢节,网购的商品都迟迟到不了自己手里,许多消费者倍感焦急,双十一无故延期行不行?不行!其实,各种延迟到货的理由都不能是理由!《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选快递物流运输服务的除外。
卖家应当和消费者提前共同约定好收货方式与时间,买家不能无故刁难,卖家也不能有任何理由来推卸责任!
05.
遇到需要交付押金的问题,比如网上订酒店,共享充电宝,共享汽车等,往往都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严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卖家应当主动积极的与消费者沟通押金退还事宜,明确表达退换方式与时间,否则违反规定者,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06.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问题,《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07.
最重要的电子支付问题,如果在电子支付中出现了问题怎么办?找提供电子支付的服务者买单!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卖家应当提醒消费者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08.
如果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了争议如何解决?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如果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联系律师,沟通解决方案,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2018年12月3日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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