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提及收入总额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有很多地方提到了收入总额,对此,我进行了简单的归纳总结:

一是正宗的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的出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这是关于收入总额的最权威的解释,白话一点是只要是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其他各类的收入总额都是在此基础的衍变。

二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的收入总额。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财税部门于2014、2015年分别出台政策,对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实施加速折旧新政。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大多是混业经验,跨好几个行业。那么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呢?看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50%。此处出现的收入总额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收入总额。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收入总额。2015年,完善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出台,其中一个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研发活动的领域范围,但是增加了负面行业清单。企业是否属于负面行业如何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借鉴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看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50%。但这样会产生一个bug,那就是企业通过增加非日常经营收入,比如财政拨款、股权转让等,就能认为的将比例降到50%。因此考虑到此负面行业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所列举的行业意义还是不同,为了防止企业筹划,将行业判断比例调整为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后差额的比例不超过50%。

四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收入总额。在2008年版认定指引中的表述实际上是总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的总收入的概念,因此造成了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有的地方将其理解为收入总额,有的地方理解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收入。因此在新下发的高新指引中将总收入明确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将总收入明确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我想还是出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目的,防止高新技术企业因获得财政性资金而导致不够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上述表述均是凭着记忆一气呵成,没有来得及查相关文件,所以如有谬误,请多担待。重点是领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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