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秦东“损害商品声誉案”的疑惑和建议

广东医生谭秦东因在网上发布《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注:原帖为“鸿毛药酒”)一贴,被内蒙古凉城警方不远千里跨省抓捕。事件被红星新闻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为谭秦东惹上官司的帖子发于2017年12月19日。该贴在网上推出后,12月22日,就有鸿茅药酒员工受公司委托,到凉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近期多家公众号对“鸿茅药酒”大肆抹黑,甚至宣称鸿茅药酒是毒药,导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总金额达827712元,公司形象严重受损,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从后来的“逮捕通知书”看,凉城公安局认定谭秦东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刑法对于该罪有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落实这样一个罪名,有两点必须确定:第一,谭秦东有没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第二,谭秦东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有没有给鸿茅药酒带来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我们先来看第二点。表面看来,谭秦东的帖子确实已经给鸿茅药酒带来了重大损失,报案的鸿茅药酒公司员工声称,公司已经遭遇退货多达八十万之巨,并且损失无法估量。从时间上看,谭秦东网上发帖在前,鸿茅药酒报案在后,似乎谭秦东的言论真的给鸿茅药酒造成了损失。但是,稍加分析,就觉得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谭秦东发帖有三个途径,公众号、美文和朋友圈。值得注意的是,截止谭秦东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谭秦东的公众号粉丝只有区区五人。警方后来认定谭秦东的帖子共计被阅读2241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有多少次阅读在鸿茅药酒公司员工报案之前,有多少次阅读在鸿茅药酒员工报案之后。第二,我们需要了解,当时加上后来退货的两家公司和七个个人,有几个读过谭秦东通过微信公众号和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这篇帖子。第三,我们还要进一步了解,虽然鸿茅药酒公司员工报案是在12月22号,上述退货的退货行为具体发生在什么时间,是在谭秦东发帖之前,还是在谭秦东发帖之后。第四,更为关键的是,这些退货行为的发生,真实的原因,是因为产品的质量、疗效方面的原因呢,还是因为谭秦东这篇帖子,抑或是另有其他原因。在此,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事实,谭秦东在网上发出这篇帖子之前,鸿茅药酒已经2630次被正规媒体曝光或因违法广告被处罚。凭什么就能认定,鸿茅药酒的所谓损失,不是这些曝光和处罚造成的,而是谭秦东的帖子造成的?

接下来我们再回到第一个问题,谭秦东有没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事实上,谭秦东的帖子,内容主要来自上面提到的2630次媒体曝光和处罚公告。很显然,谭秦东并没有捏造虚伪事实,这些事实都是之前媒体的报道和处罚公告里对鸿茅药酒处罚的依据。另外,帖子中还有一些内容来自谭秦东的医学知识。如果这些事实是虚伪的,捏造者并非谭秦东,谭秦东充其量只是传播了这些事实而已。而且,如果鸿茅药酒当时就认定这些情节是捏造的,他们当时就应该追究相关媒体和行政机关的责任。他们当时一言不发,这些情节是不是捏造,只怕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

令人感到特别意外的是,凉城警方接到报案后反应之快,力度之大。他们在接到报案后,1月5日就找到了两篇文章,1月10日就千里迢迢,从内蒙到广州对谭秦东采取了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现场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且不说谭秦东的犯罪事实最后能否成立,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谭秦东最后罪名成立,但是警方已经固定了证据,已经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警方有什么必要又依据哪一天法律规定对谭秦东采取如此高级别的强制措施?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跨区抓捕,需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不知凉城警方在抓捕谭秦东时,是否会同了当地警方。红星新闻的报道里提到一个细节,当时,谭秦东由于怀疑这些执法者的身份,曾经打过报警电话。从这个细节推断,凉城警方可能并没有会同当地警方,否则,谭秦东就没有必要打这个报警电话了。

谭秦东事件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深深忧虑。比如我,我就会担忧,会不会有一天我从一家饭店吃完饭出来,由于不满意饭菜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忍不住做了一番吐槽,结果,几天后,警察出现在我面前并告诉我,由于我的吐槽,饭店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我们不仅要为此失去一段人身自由,还会遭到巨额索赔。为了消除这种不必要的担忧,我很想给内蒙凉城的司法机关提一个建议,将来,是不是能把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向公众公开,包括当时案件如何定性、刑事拘留、逮捕决定如何做出、由谁拍板、由谁签字,最好都能像公众公开,把司法权力的行使公开在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监督。

好在,谭秦东案不久就要开庭了,我们希望这是一次阳光之下的审判,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开、公正、公平。因为,案件虽然只是谭秦东一个人的案件,但这绝不仅仅是谭秦东一个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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