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侠的法研室丨法定代表人盖假章签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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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伪造、私刻的假公章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因此也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定代表人加盖假章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当前的法治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只要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均由公司承受。

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假公章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并非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前述两种观点到底哪种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呢,Dr.侠带大家从一例民间借贷纠纷入手,看看法院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看待的。

一、法院怎么看?

案件事实:

2012年7月31日,原告王杰(乙方、出借方)与被告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甲方、借款方)、被告汇荣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7000万元整,乙方同意出借。

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杰于2012年8月2日向借款方提供了借款合计7000万元。然而,被告获得借款后并未按约履行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义务,因此,原告王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之一:

虽然本案案件实施情况较为简单,但是由于被告一尺水公司在涉案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关协议盖章处存在漏盖、使用假章的情况(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明司鉴文字(2014)第067号检验鉴定为假章),因此,争议双方就被告一尺水公司是否对假章承担效力产生了争议。

法院认为:

经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一尺水公司虽然没有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但丁磊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的一尺水公司处签名并捺手印,被告丁磊的行为代表了被告一尺水公司的行为,该行为及意思表示均与本案涉讼的《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款、未如约还款付息及支付担保费等事实和内容,呈连续和稳定的一致状态,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系恶意串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都可以使合同成立。

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丁磊作为被告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的签字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一尺水公司承担。

本案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相同的认定,“虽然一尺水公司的印章与一尺水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样本不一致,但其法定代表人丁磊的签字是真实的,丁磊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是真实的,王杰有理由相信作为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丁磊履行职务行为的真实性,丁磊的行为代表了一尺水公司的行为。”

二、法官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统一类似“盖假章”案例中法院裁判的尺度,最高院民二庭第十八次法官会议纪要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涉及假章合同认定时秉持的核心准则为:

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即:

在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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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伸问题的快问快答

1、仅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合同未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为是公司的行为?

答:我们理解,从合法性角度来看,签字等同于盖章。根据前述案例所示,盖章问题的本质在于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2、先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确定合同内容的,公章显示的公司应否作为合同主体承担责任?

我们理解,如果公司经办人员先盖出了没有正文的“空白合同”,而后通过套打的方法对空白合同添加正文内容。此时,务必要严格考察空白合同持有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代理关系。

若合同持有人系公司业务人员或者授权代理人员,则善意第三方(不知情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该合同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因此,该合同应具备合同效力。然而,若第三方明知合同持有人并不是公司授权代表或者已经知悉其已离职而恶意与其签订空白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则不应具有合同效力。

3、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是否必须要相匹配?

一般而言,公章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否则不具有合同效力。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号陈某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具有特定用途的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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