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您知道如何申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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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对教育的日渐重视,创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成为了一条很好的生财之道。在此,就申办营利性民办校学校的相关知识作一简单的普及,望对欲创业的您有所帮助。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需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民办学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学历教育:民办本科层级学校、民办专科层次学校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

2、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

3、特殊教育:特殊教育民办学校;

4、自学考试助学: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培训机构;

5、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相关课程或考试科目为培训目的的中小学生课程辅导(如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生物、编程等)以及专业艺考辅导(如美术、音乐、舞蹈、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专业艺术辅导)的培训机构;

6、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帮助被培训者实现就业目的、提升就业技能,以开展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程序。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各不相同。

(一)设立登记的程序:1、申办民办学校,应当先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核名通过后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教育、人社部门申请办学许可。2、申请人凭《办学许可证》和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民办学校登记事项,应当与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一致。3、民办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设立分校或新增办学场所,分校或新增办学场所凭《办学许可》办理登记。 4、利用互联网在线实施须经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应当取得办学许可和互联网经营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凭《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后,按照“先照后证”改革的要求,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将企业基本信息共享给通信管理部门。

(二)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办学层级、办学内容、类别、地址(含迁移)、举办者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经审批机关审核通过后,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涉及名称变更的,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涉及股东(举办者)变更、注销登记的,凭同意变更或终止办学的批复办理登记,其余事项凭变更后的《办学许可证》办理。

三、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需注意的事项。

(一)、登记时核名的几点限制:1、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行业表述应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2、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3、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5、民办学校名称的行业表述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名称中的组织形式表述。6、其他企业未经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但从事相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如学校后勤管理)。

(二)、登记时企业类型有限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登记时股东(举办者)的限制:民办学校的股东(举办者)为具有我国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四)、登记时经营场所的限制:经教委和人社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不得将住宅作为办学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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