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2020 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自2018 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
一律不予油价补贴。
以上图一为例,假如你的船是12米≤船长< 24米的钢制渔船,船龄到了22年。那么,你的船到了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今年是还有油补的,但是再过3年,你的船就到了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到了那时,你的船就没有油补了。同时内河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与海洋渔船不同,一定不要看错了,油补不是小事,看错了可都是钱哈。
▼如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解读,大白话,能看懂!
1、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从什么时间进行调整?
答: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2、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渔业油价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惠渔富民政策。2006年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渔业发展、保护渔民利益、维护渔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政策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用油多补贴就多、油价涨补贴就涨,导致价格信号扭曲和价格机制失灵,刺激近海捕捞无序扩张;随着渔业油价补贴不断增加,与降低捕捞强度支持渔民转产转业政策相背离;补贴资金的刚性增长,相关行业对油价补贴的依赖持续增强,缺乏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渔业渔船情况复杂,监管手段滞后,导致补贴政策执行中走样变形,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等。这些情况充分表明,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3、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有哪些?
答: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必要性有: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需要。油价补贴不再与用油量和油价挂钩,渔业用油成本通过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进行传导,在相关政策引导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渔船数量和作业方式,切实降低捕捞强度;促进渔业产业调整,发展现代渔业的需要。
为激发渔业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主要用于弥补渔业生产成本、针对渔民个人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既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又大力推进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渔业生态环境修复等长期制约渔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现代渔业建设;扩大政府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需要。
加大现代渔业装备建设,既有利于保障渔民作业安全,提高节能环保性能和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又有利于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
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在财政支持渔业发展力度不减的基础上,通过改进支持方式,优化支出结构,将存量资金大部分转作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统筹“兜底”的能力和责任,调动地方政府加快补贴政策调整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就地监管的优势,强化监管,发挥合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同时,由于当前国际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走低,为补贴政策调整提供了有利的“窗口”期。
4、我省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何时出台?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精神,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渔业油价补助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2015年12月,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地执行。
5、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是: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现代渔业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号)为指导,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6、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基本原则有:统筹兼顾,发挥合力。统筹考虑全省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着眼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等方法和手段,强化目标考核,细化激励措施,改进管理,形成合力,推动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等目标顺利实现;保障重点,健全机制。
以国家下达的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为基数,盘活存量资金,调整分配方式,降低国内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直接补助的标准,重点保障渔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与渔民保障、渔业发展、渔区稳定相协调的新机制;联动共管,各司其责。
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市、县长负责制”,省、市县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市县统筹,通盘考虑解决渔业稳定、发展等重点问题,确保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平稳推进;规范实施,公开透明。周密细致地做好渔业油价补贴调整政策的方案制订、资金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强化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全程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7、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目标任务是:通过调整优化补贴方式,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降低渔业油价补贴水平,健全渔业支撑保障体系。力争到2019年,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到2014年补贴水平的40%。推动减船转产,全省纳入国家“双控”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及功率指标比现有数压减10%,促使国内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业支撑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8、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内容有:立足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作为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对渔民生产成本补贴的政策属性,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补贴政策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在积极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建设、渔港航标、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等项目的基础上,以中央财政对我省2014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80%为基数,一部分继续用于发放渔业油价补贴,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渔民减船转产、渔民民生保障、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公共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
9、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大。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调整工作平稳顺利推进。落实市、县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县要提高对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市、县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保障渔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兜底”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做好衔接配套。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完善配套措施。根据国家关于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油价补助上限、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等政策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研究制订我省相关项目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
各市、县要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制定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大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各类非法作业的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等行为,确保政策调整顺利推进,充分运用政策杠杆,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市县统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各地也不得减少原有财政支持渔业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扣减切块资金。
省海洋与渔业局对相关市、县海洋捕捞渔船及功率压减指标进行确认落实,每年对各市、县减船任务完成情况和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与绩效考核,省财政厅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涉及千家万户渔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采取媒体宣传、社会公示、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赢得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让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地生根,促进渔民生产有序、生活改善、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
10、直接发放渔民的渔业油价补贴怎么调整的?
答:在降低补贴水平的基础上继续发放渔业油价补贴。稳定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在仍考虑养殖面积和核定功率的基础上,调整相关核算标准和方式,压缩补贴规模,降低补贴水平。国内捕捞业按渔船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定额测算(海洋大中型渔船补贴实行上限控制),综合考虑资源养护、船龄等因素,逐步压减国内捕捞业特别是大中型商业性渔船补贴规模,对小型生计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调整和优化,从2015年起,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到2014年补贴水平的60%;从2017年起,将国内捕捞业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
11、保障全省重点工作任务的资金用途有哪些?
答:主要用途是:对涉及全省范围的系统性、基础性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由省级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主要用于全省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渔业资源环境养护和调查、省级渔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12、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是如何分配的?
答:中央财政下达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后,省在扣除直接发放补贴部分和省级留用部分后,按照因素法分配并切块下达市县,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分配因素为: 2014年度各地原补贴水平占60%,享受油补渔船功率数占30%,享受油补渔船数占10%。同时,对切块资金较少的县(市、区)按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保底补助到15、20、30万元。
13、市县统筹资金安排的要求是什么?
答:市县统筹资金安排要充分体现保障民生、改善生态、维护稳定的要求,注重轻重缓急,实行统筹兼顾;要加强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改进支持方式,确保受益面较广;项目安排保持基础性、连续性,与现行财政支持渔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14、市县统筹资金的使用重点有哪些?
答:市县统筹资金的使用重点有:保障渔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在国家和省补贴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加快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逐步建立禁渔休渔期专业捕捞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受禁渔休渔影响的专业捕捞渔民发放禁渔休渔补贴。加强渔港建设,对列入《江苏省渔港建设规划(2011—2020)》的渔港,全面实施渔港升级改造、整治维护以及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
加强渔业通信岸台基站建设和海洋捕捞渔船安全装备配备;压减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鼓励纳入国家“双控”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在中央财政减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加大补助力度。压减地方渔业部门发证的乡镇管理海洋捕捞渔船。全面取缔涉渔“三无”船舶,逐步淘汰老、旧渔船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海洋资源破坏性大的作业类型。鼓励纳入省“双控”指标的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在对减船补助的同时,对渔船拆解工作等给予一定补贴,对减船上岸渔民给予就业扶持和培训教育;支持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完善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发展工厂化、规模化、智能化高效设施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提升质量水平。
各市、县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渔业发展实际,自主确定资金扶持内容。
15、市县统筹资金的奖惩激励机制是怎么明确的?
答:坚持保障重点,市县统筹资金要优先保障渔民民生、保证减船任务完成和渔船“双控”制度的落实。省将以下达的渔民减船转产和“双控”任务作为考核指标,对于没有完成相关任务指标的市县,视情扣减下年度10%-20%的市县统筹资金。
16、对于渔业油价补贴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答:补助对象为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内,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全省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养殖渔民(渔业企业):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称养殖证),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17、对捕捞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上限是怎么明确的?
答: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农办渔〔2015〕65号),从2015年起,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分档核算油价补贴。按渔船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为准)进行分档,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上限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18、对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补贴上限是怎么明确的?
答:根据“对生计渔民小型渔船予以适当照顾,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原则,维护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再对该类渔船的补贴标准进行逐年递减,也不再按作业类型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贴用油量,统一采取按船长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办法实行年度定额补贴。
19、对养殖机动渔船的补贴上限是怎么明确的?
答:根据农业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农办渔〔2015〕65号),建立水产养殖油价补助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的机制。维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方式基本不变,降低油价补贴核算标准,设置功率补贴上限,同时调低油价补贴资金测算标准。
20、对不予补贴渔船类型是怎么明确的?
答: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一律不予补贴;自2020年起,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再予以补贴。
21、对发生变更渔船是怎么明确的?
答: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补助资金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渔船发生报废、拆解、新建、更新改造或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其补助资金以渔业船舶证书的年度有效时限按月计算。
渔船灭失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其补助资金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月据实核定。
22、渔业油价补贴申报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答:年度终了后,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等。渔民需承诺对其《渔业油价补助申请表》真实性负责。渔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进行初核并签字盖章认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认真落实公示制度,分别将油价补助申报情况在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和渔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审核通过的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申报情况进行汇总,于3月20日前通过“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并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将本地《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报送省辖市渔业、财政部门。
各省辖市渔业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通过“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进行核查、汇总、上报,并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连同本辖区《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汇总表》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
23、渔业油价补贴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渔业、财政部门3月20日前,报省辖市渔业、财政部门;省辖市3月31日前报省。
24、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是如何分配的?
答: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补助年度各市、县(市、区)申报审核数和全省补助资金总额按统一标准和比例进行分配,切块下达各市、县。
25、渔业油价补贴的公示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示时间均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6、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如何发放?
答:各市、县在收到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后,由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渔船管理及作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并将补助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原则上于6月底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应通过各级财政拨付。对企业性质的,通过转账的方式直接兑付;对渔民采用“一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补助资金不得由乡、村集体集中代领或转付,严禁将各类涉渔涉船收费在油价补助资金中直接抵扣。
27、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地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28、申报渔业油价补贴时出现漏报少报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各市、县如漏报船只数、少报养殖面积或在规定之外增加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自行解决。
29、对于加强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监管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地要认真落实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渔业、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的申请、申报、公示、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适时对各市、县(市、区)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0、对于违反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规定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补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备注: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江苏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苏财建〔2015〕451号)、《关于做好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6〕4号)等文件精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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